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4-2021 建标库

7.5  沉淀池

一般规定

7.5.1  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宜按表7.5.1的规定取值。合建式完全混合生物反应池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标准第7.6.15条的规定取值。

7.5.2  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m。

7.5.3  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宜采用2.0m~4.0m。

7.5.4  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污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阀门(或闸门)和排泥管。污泥斗斜壁和水平面的倾角,方斗宜为60°,圆斗宜为55°。

7.5.5  初次沉淀池的污泥区容积,除设机械排泥的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外,其余宜按不大于2d污泥量计算。活性污泥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h污泥量计算,并应有连续排泥措施;生物膜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4h污泥量计算。

7.5.6  排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00mm。

7.5.7  当采用静水压力排泥时,初次沉淀池的静水头不应小于1.5m;二次沉淀池的静水头,生物膜法处理后不应小于1.2m,活性污泥法处理池后不应小于0.9m。

7.5.8  初次沉淀池的出口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2.9L/(m·s);二次沉淀池的出水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1.7L/(m·s),当二次沉淀池采用周边进水周边出水辐流沉淀池时,出水堰最大负荷可适当放大。

7.5.9  沉淀池应设置浮渣的撇除、输送和处置设施。

沉淀池

7.5.10  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格长度和宽度之比不宜小于4,长度和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小于8,池长不宜大于6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的行进速度宜为0.3m/min~1.2m/min。

    3  非机械排泥时,缓冲层高度宜为0.5m;机械排泥时,缓冲层高度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4  池底纵坡不宜小于0.01。

7.5.11  竖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和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大于3;

    2  中心管内流速不宜大于30mm/s;

    3  中心管下口应设有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宜小于0.3m。

7.5.12  辐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和有效水深之比宜为6~12,水池直径不宜大于5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旋转速度宜为1r/h~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3m/min。当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

    3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宜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4  坡向泥斗的底坡不宜小于0.05。

    5  周边进水周边出水辐流沉淀池应保证进水渠的均匀配水。

斜管(板)沉淀池

7.5.13  当需要挖掘原有沉淀池潜力或建造沉淀池面积受限制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管(板)沉淀池。

7.5.14  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可按普通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的2倍计;但对于斜管(板)二次沉淀池,尚应以固体负荷核算。

7.5.15  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管孔径(或斜板净距)宜为80mm~100mm;

    2  斜管(板)斜长宜为1.0m~1.2m;

    3  斜管(板)水平倾角宜为60°;

    4  斜管(板)区上部水深宜为0.7m~1.0m;

    5  斜管(板)区底部缓冲层高度宜为1.0m。

7.5.16  斜管(板)沉淀池应设置冲洗设施。

高效沉淀池

7.5.17  高效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宜为6m3/(m2·h)~13m3/(m2·h)。混合时间宜为0.5min~2.0min,絮凝时间宜为8min~15min。污泥回流量宜占进水量的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