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检查井
5.4.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5.4.2 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的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
5.4.3 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其位置应充分考虑成品管节的长度,避免现场切割。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砌检查井。砖砌和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
5.4.4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不影响街坊接户管的前提下,宜按表5.4.4的规定取值。无法实施机械养护的区域,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大于40m。
5.4.5 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 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起算,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起算。
5.4.6 检查井井底应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85% 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50% 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5.4.7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5.4.9 设置在主干道上检查井的井盖基座和井体应避免不均匀沉降。
5.4.10 检查井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5.4.11 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5.4.12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可根据需要设置闸槽。
5.4.13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
5.4.14 检查井和管道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5.4.15 检查井和塑料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5.4.16 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和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宜设置沉泥槽并考虑沉积淤泥的处理处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5m~0.7m。设沉泥槽的检查井内可不做流槽。
5.4.17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5.4.18 高流速排水管道坡度突然变化的第一座检查井宜采用高流槽排水检查井,并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