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5-2007 建标库

5  系统功能、性能设计

5.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需要进行监控的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厅)、重要部位和区域等进行有效的视频探测与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

5.0.2  前端设备的最大视频(音频)探测范围应满足现场监视覆盖范围的要求,摄像机灵敏度应与环境照度相适应,监视和记录图像效果应满足有效识别目标的要求,安装效果宜与环境相协调。

5.0.3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数据的安全性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

5.0.4  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功能进行遥控,控制效果平稳、可靠。

    2  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切换图像显示重建时间应能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  矩阵切换和数字视频网络虚拟交换/切换模式的系统应具有系统信息存储功能,在供电中断或关机后,对所有编程信息和时间信息均应保持。

    4  系统应具有与其他系统联动的接口。当其他系统向视频系统给出联动信号时,系统能按照预定工作模式,切换出相应部位的图像至指定监视器上,并能启动视频记录设备,其联动响应时间不大于4s。

    5  辅助照明联动应与相应联动摄像机的图像显示协调同步。

    6  同时具有音频监控能力的系统宜具有视频音频同步切换的能力。

    7  需要多级或异地控制的系统应支持分控的功能。

    8  前端设备对控制终端的控制响应和图像传输的实时性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5.0.5  监视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5.0.6  系统应保证对现场发生的图像、声音信息的及时响应,并满足管理要求。

5.0.7  图像记录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记录图像的回放效果应满足资料的原始完整性,视频存储容量和记录/回放带宽与检索能力应满足管理要求。

    2  系统应能记录下列图像信息:

        1)发生事件的现场及其全过程的图像信息;

        2)预定地点发生报警时的图像信息;

        3)用户需要掌握的其他现场动态图像信息。

    3  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图像编号/地址、记录时的时间和日期。

    4  对于重要的固定区域的报警录像宜提供报警前的图像记录。

    5  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系统应能记录现场声音信息。

5.0.8  系统监视或回放的图像应清晰、稳定,显示方式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显示画面上应有图像编号/地址、时间、日期等。文字显示应采用简体中文。电梯轿厢内的图像显示宜包含电梯轿厢所在楼层信息和运行状态的信息。

5.0.9  具有视频移动报警的系统,应能任意设置视频警戒区域和报警触发条件。

5.0.10  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系统图像质量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模拟复合视频信号应符合以下规定:

    视频信号输出幅度      1Vp-p±3dBVBS

    实时显示黑白电视水平清晰度≥400TVL

    实时显示彩色电视水平清晰度≥270TVL

    回放图像中心水平清晰度   ≥220TVL

    黑白电视灰度等级      ≥8

    随机信噪比         ≥36dB

    2  数字视频信号应符合以下规定:

    单路画面像素数量      ≥352×288(CIF)

    单路显示基本帧率:     ≥25fps

    数字视频的最终显示清晰度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

    3  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在显示屏上应能有效识别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