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