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地—形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1.1 《 ,根据工程的设计【阶段、规模大—小和运营《管理需要地形图【测图的比例尺—可按表5.1—.1选取
!
,
》
5.?1.2? , 地:形测量?。图形成果宜包括纸】质地形图成果—及数字地形成果数】字地形成《果宜:包括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及数字三维—模型地形测量—图形成果的主要特征!可按表5.1.【2分类
】
!
5.—1.:3 地形的类【别划分?和基本等高》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根据】地面倾角α大小【确定地形类别;【。
?
?。 ? 平坦地α<—2°;?
《
丘陵地!2°≤α<6°;】
,
:
《 山地6°【。≤α<25°;【
,
— 高山地α≥2!5,°,
!。 2 基本—等高距应按表5【.1.3选取—
,
【
5.1.】4 地形测—。量数据源的获—取宜采用《。RTK测图、全站】仪测:图、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测图、移—动,测量系统《测图、低空》数字摄影测图—、机载激《光雷达扫描测—图,及,扫描数?字,化等:方法
】。5.1.5 地】形测图依照工—程测量的区》域,类型可?划分为一般地区【地形测?图、城镇建筑—区地形测《图、工矿区》现状图测量和—水域地?形测量
【
5.《1.6 数字【线划图?的基本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超?过表5.1.—。6-1的规定—
》
【 2 — 等高(深》)线的插求点或【数字高程模型格网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表5》.1.6-2的【规定
!
》 : 3 工矿区建!(构)筑物按—用途可分为主要建】(构)筑物和一般】建(:构)筑物两种—类,型细部坐《标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表5.1.6-】3的规?。定
!
4! 地形点的最大】点位间距不应大【于表5.1.—6-4的规定—
—
,
【 5 地形图上!。高程点的注记—当基本等高距为0】.5m时应精确【至0.01m当基】本等高距大于0.】5,m时应精确至0.1!m
5】.1.?。7 : 数字高程模型【应由规则格网点【。数据和特征点数据以!及边界数据组成数字!高程:模型格网间距的【选取:及格网?点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
】
5.1.8 】 数字正射影—像图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数字正】射影像图地面分辨率!不应大于表5.1.!8的规定
】
—
2 】 地物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对于平坦地、!丘陵:地不应?大于图上0.6mm!对于山地、高山地不!应大于图上0.8m!m
【5.:。1.9 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地形图的—分幅:可采:用正方形或矩形方式!;
】 2 图幅的!编,号,宜采用图幅西南【。角坐标的千米数【表示:;
:
】 3 带状地形图!或小测区《可,采用顺序编》号;
—
4【。。 对于已施测过】地形图的《测区也可沿用原有的!。分幅和编号
—
》5.1?.10 》。。凡绘制有《国界线的地》形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国界线的绘制规】定
》
5.1》.11 地形【。图的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地形图》图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的规定;
!
,
2 ! 地形图要素分类代!码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执行;
!
3 】 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的不足部分可【自行:补充并应编写—补充说明对于同一个!工程或区域应采【用相:同的:补充:图式和?补充要素分类代码
!
》5.1.12 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的成果】文,件命:名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数据组?织及文件命》名规则CH/T 】9,012的有关规定命!名,数据存储格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的有关规定
!
5.《1.1?3 : 数字地形测量成果!的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数字线划图应【进,行内外业质量检查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8.11条的—规定;
》
—。 2 》数字高程模型—应进行外业实测检】。。查、统计精》度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9.6条的!。。规定;
!。 3 数字!正射影像图应进【行数学基础、覆盖范!围、影像清晰度、色!彩均衡度、镶嵌【拼接痕迹及地物点内!业量测检查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0.7条《的规定;
】
—4, 数字《三维模型应进—行模型数据的—质量检查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1【.8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