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结构振动验算
3.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工业建筑振动作用下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主要包括振动荷载作用下容许的位移、速度、加速度验算及拉应力、裂缝验算等内容。
3.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工业建筑振动作用下,结构承载能力能够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包括结构和构件强度验算、必要的疲劳验算,验算要考虑振动荷载和静力荷载的效应组合。
3.4.4~3.4.7 规定了结构构件在静力及振动荷载作用下的效应组合值。静力荷载包含恒荷载及除动力设备以外的可变荷载。
结构和构件在静力荷载作用下的变形、应力以及裂缝计算,荷载组合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现行行业标准《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的规定实施。根据构件材料及形式不同、裂缝控制等级不同,分别考虑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另外还涉及是否考虑荷载长期作用等因素。
构件疲劳验算时,构件在静力荷载作用下内力组合标准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及《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计算。
3.4.8 本条根据《建筑振动荷载标准》GB/T 51228编写,为方便使用,将其中周期性及稳态随机振动的多振源的均方根值效应组合,扩展为适用于均方根值及最大值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