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工业建筑的振动控制,应满足设备与仪器正常使用要求以及结构与构件承载力要求。
3.1.2 工业建筑振动控制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工程规划总图及工艺平面布置图;
2 设备与仪器平面布置图、设备名称、型号、外形及底座尺寸;
3 动力设备的振动荷载;
4 受控设备与仪器的容许振动标准;
5 结构平面图、剖面图;
6 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7 建筑周边的动力设备及环境振动资料,对振动控制有较高要求的建筑及人群分布资料。
3.1.3 工业建筑振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振动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振动荷载标准》GB/T 51228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容许振动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的有关规定确定;
3 采取隔振措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隔振设计标准》GB 50463的有关规定。
3.1.4 工业建筑结构的自振频率应避开振动荷载频率。
3.1.5 工业建筑结构在大型动力设备振动作用下,当振动控制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时,应采取减小动力设备振动输出或隔振减振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