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振动控制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90-2020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工业建筑的振动控制,应满足设备与仪器正常使用要求以及结构与构件承载力要求。

3.1.2  工业建筑振动控制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工程规划总图及工艺平面布置图;

    2  设备与仪器平面布置图、设备名称、型号、外形及底座尺寸;

    3  动力设备的振动荷载;

    4  受控设备与仪器的容许振动标准;

    5  结构平面图、剖面图;

    6  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7  建筑周边的动力设备及环境振动资料,对振动控制有较高要求的建筑及人群分布资料。

3.1.3  工业建筑振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振动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振动荷载标准》GB/T51228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容许振动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50868的有关规定确定;

    3  采取隔振措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隔振设计标准》GB50463的有关规定。

3.1.4  工业建筑结构的自振频率应避开振动荷载频率。

3.1.5  工业建筑结构在大型动力设备振动作用下,当振动控制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时,应采取减小动力设备振动输出或隔振减振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