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灌区改造应围绕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需求,坚持节水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兼顾近期与长远,与国土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因地制宜,综合施策。
3.0.2 灌区改造应实行渠、沟、田、林、路统筹安排,旱、涝、渍、碱综合治理。
3.0.3 灌区改造方案应在灌区规模论证的基础上,以“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为基础,以节水、节能、减排、增效为中心,根据灌区当地自然、经济社会和技术条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后合理确定。
3.0.4 灌区改造时,应使输配水等骨干工程改造与田间工程改造相互协调,改善工程设施条件与提高管理能力相结合,水利措施与农艺等措施相配套。
3.0.5 灌区改造应优先改造影响灌区安全运行和总体效益发挥的关键工程,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0.6 灌区工程改造后,灌区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修订工程运行维护制度,合理确定其管理范围及工程保护范围。
3.0.7 灌区改造应积极推进灌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综合改革,推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灌区改造与管理,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3.0.8 应根据乡村振兴、农业现代化和水利现代化要求,合理确定灌区改造标准。
3.0.9 小型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现状评估、水土资源分析、灌区规模复核论证、工程施工与验收、灌区改造效果评价等方面适当简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