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
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生态环保《、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考核评》价体系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改进建筑建造方式】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进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以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等内容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和工程示范【;
(二)民—用建筑节《能服务评价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三)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用!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
(?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与评价;
—(五)?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
(七)绿【色,建材的应用》。;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自】治区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第十: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风道】、,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能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地下空间利—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建筑:物布局及《密度:、高度、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节?能要素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指标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征得多?数建筑?所有权人《。同意:的基:础上依法《逐,。步实施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牧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城!乡结合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鼓励农【村牧区房屋建设项目!执,行节能及《绿色建设标准—推广和?使用分布式光伏和】节能灶?具,引导农村牧区—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
第—三章 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装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用能数据】进行采集《、监测
前款规定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好并》按照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鼓励其他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行?。建立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用电、用热、【用冷、用水、用气】等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监测内容《并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满足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物:采暖、制冷、通风】、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案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二条 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同时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系统
前款规】定的民用建筑类【型经评估不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取绿化、》雨水调蓄《、,微地形改造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蓄滞等收集利【用能力
第二十四条! 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鼓励自建》中水回用设施或者利!用市政中水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推广应!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并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
对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并对—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 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专家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方可使用《。但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
第四【章 :绿色建筑发展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推》。。动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落《实绿:色建:材生产应用各项【目标推进绿色建【材应用
第三十九条! 绿色建《筑项目应当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绿色建材》
鼓励在围墙—、管井?、管沟、小区道路、!广场:、单层临建和地面停!车场等工《程中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第四十】条 下列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四)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
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
第四《十一条 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和投资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发展要求通过明确】土地:供应:。条件、财政》引导:等,措施推动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和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产业基》地建:设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建?设水平
鼓励新建建!筑采:用预制装配》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通风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明确绿》色建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要求
】施工单?位在绿色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施工废弃物】的排放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和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工程以及雨水回【收装置、中水回【用系统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新风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绿色建筑【。材,料、设备以及—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四》十八条 《建筑项目经》验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
第四十【九条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销:售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措施和保修期—等信息
《第五十条 绿色建】筑,按照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分级评【定实行评价》标识:制度具体评价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等?奖励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享!受,加分政策
第—五十:一条 ?。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组织评审符—。合自治区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颁—发绿色建筑标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通过预评审或者未】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不得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直至》取消审查资格—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施工单?位未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未按?照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施工废弃》物排放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监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虚!假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回虚假报《告停:止六个月内在自治区!从事能效测评—。活,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定机构撤【销其能效测评—机构的资格认定【
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予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的;
(三》)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三》),绿色建材是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不用【或少用?天然资源和能—源大:量使用工农》业或城市固》态废弃物生》产的无?毒害、无污》染、无放射性—且使用周期》后,可回收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建筑材料】
(四)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建设:方式:建造的?建筑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