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
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生态环保》、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考核评价体!系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改进建筑》建造方式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进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以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等,内容:。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和工程示范;
(!二,)民:用,。建筑节能服务评价】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三)!。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用】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
(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与评价;
(【五)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
(七)绿!色建材的应用;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自治区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第十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风道、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能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地下:空间利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建筑:物布局?及密度?、高度、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节能》要素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指标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征得多数—建筑所有权人同意的!基,。础,上依法逐步实—施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牧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城乡结合!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鼓励农村牧区房】屋,建设项?目,执行节能及绿色【建设标准推广和使】用分布式光伏和节】能灶具引导》农村牧区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
第三章 】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装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用能数据进行—采,。集、监测
前款【规定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好并按照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鼓励其他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行建立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用电》、,用热、用冷、—用水、用气等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监》测内:容并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满足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物采暖、制冷、通!风、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案—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二条 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同时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系统
《前款规定的民用【建筑类型经评估【不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取绿化、》雨水调蓄、微地形改!造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蓄滞《等收集利用》能力
第二》十四条 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鼓励自建中!水,回用设施或者利用】市政中水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推广应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并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
对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并:对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 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专【家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方可使!用但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
第四章》 绿色建筑发展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推动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落实绿色建—材,生产:应用各?项目标推进绿—色建材?应用
第《三十九?条 绿色建》筑项目应当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绿【色建材
《鼓励:在围墙、管井、【管沟:、小区道路》、广场、单层临建】和地面停车》。场,等工程中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第四十条 》下列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四)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
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
第?四,。十,一,。条 :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和投资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发展要求通过!明确土?地供:应,。条件、财政引—导等措施推动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和?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产业基地》建设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建设水平《
鼓励新建建筑采用!预制装配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通风: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明确绿色建【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要?求
施工单位在【绿色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施?工,废,弃物的排《放,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和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工程以及雨【水回收?装置、中水回用系统!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新】风,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绿色建筑材料—。、设备以及》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四十八条 建筑项】目经验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
第四十—九条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销,售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措】施和保?修期等信息
—第五十条《 绿色?建筑按照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分级评!定实:行评价标识》制度:。具体评价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等奖!励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享受加分【政策
第《。五十一条 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组织评审—符合自治区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颁发绿?色建筑标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通过预评审》或,者未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不得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直至】取消审查资格—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施工单位未!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未按照》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施工废弃!物排放?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监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虚假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回虚假报告停止六】个月内在自》治区从事能效—测评活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定机构撤销!其能效测评机构的】资格认定
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予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的;
(三)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三,)绿色?建材是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不用或!少用天然《资源和能源大量使】用,工农业或《城市:固,态废:弃物生产的无毒害、!无污:染、无放射性且【使用周期后》可回收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建筑材料
】(四)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建】设方式建造》的,建筑: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