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构造要求
11.6.1 复材-混凝土组合梁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合梁混凝土翼板的高度不宜超过复材构件高度的1/4;组合梁的跨度不宜超过单一复材构件宽度或多个复材构件中心距的20倍;
2 组合梁多个复材构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跨度的1/20;
3 复材-混凝土组合梁混凝土翼板横向伸出复材构件中心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伸出复材构件侧板的长度不应小于50mm;
4 组合板的总厚度不应小于90mm。
11.6.2 复材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合板和夹芯板中的纤维铺层方式一般可选择0°、±45°、90°三种角度,各铺层角的最小铺层百分比不宜小于5%;不同方向的铺层应尽量交错铺设,同方向连续铺设的铺层组内不应超过4层;采用45°角铺层时,应成对设置为±45°层;沿梁长变厚度的铺层,应在厚度方向上成台阶状增减,每层台阶宽度相等,并应在表面铺设不小于2层的连续铺层;
2 箱形截面夹芯构件及夹芯板中的夹芯应选用密度低且具有较大的剪切刚度和抗压刚度的材料,可选用复材蜂窝夹芯、复材波纹夹芯和聚氨酯硬质泡沫夹芯,夹芯与层合板间应有可靠粘接;
3 箱形和工字形截面复材构件通常应设置横隔板或横向加劲肋,最小间距为0.5hf,最大间距为2.5hf,在跨中、支点处和集中荷载作用位置必须设置;通过稳定性验算或有其他可靠措施保证不会发生顶板受压屈曲或腹板剪切屈曲的复材型材可不设置。
11.6.3 混凝土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中钢筋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翼板的底面有复材板封闭时,下表面的混凝土保护层可不受限制,但应保证混凝土的浇筑密实;
2 混凝土中的钢筋宜通过粘接连接或机械构造连接与剪力连接件构成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