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复材片材加固钢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加固后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或连接件,还应进行疲劳验算。
8.1.2 被加固结构的原承载力设计值不应低于其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值。加固局部结构时,应避免对其他构件、节点或构件其他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8.1.3 在高湿及海洋等环境下,采用碳纤维复材加固钢结构时,宜在碳纤维复材和钢材之间增加绝缘层。
8.1.4 当采用表面粘贴加固时,应对钢结构表面进行处理,保证复材与钢材粘结可靠,以避免发生粘接材料脱离钢材表面的破坏形式。
8.1.5 稳定承载力不足的轴心受压构件加固可按照本标准附录J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