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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