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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