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直流牵引网
6.3.2 表中列出的“使用电流密度”是根据多年来国内实际经验数据和一些国外资料得来的。“使用电流密度”不同于电力系统的“经济电流密度”也不是“安全电流密度”,但较接近“安全电流密度”。粗略地可认为是直流安全电流密度的80%左右。
6.3.3 窄轨铁路牵引电流不大,运行时间短,选择导线时要考虑磨损。经过几种情况验算,导线都不会超过规定的最高温度值,故不做发热校检。
6.3.7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最小高度(Hmin)按下式计算:
式中:Hx——列车装载最大高度(mm);
A——带电部分与装载物体间的空气间隙(mm),对1.5kV直流取A=200mm;
σ——列车向上振动量(mm ),标准轨距铁路限界规定σ=50mm。
确定高度值时,尚应考虑接触线应处在受电弓工作高度范围之内。
6.3.8 窄轨接触线的高度,主要依据电机车受电弓的工作高度确定。用于井下250V和550V电机车的受电弓工作高度为1800mm~2200mm。当井下采用直流750V电压时,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最小高度满足在受电弓工作高度范围内的同时,可在第1款中规定的高度再增加0.1m~0.2m。
6.3.16 如遇较长隧道,因受空间限制下锚困难时,也可加长锚段。
6.3.20 牵引网的金属杆和钢筋混凝土电杆,以及与其直接连接而没有绝缘隔开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构件,应与钢轨可靠地进行连接,目的是在发生接地故障时,便于产生足够的故障电流,动作于保护线路的快速开关,而迅速的切除故障。
对自动闭塞的区段,采用双轨轨道电路时,如接地线连接于钢轨上,将可能造成两条钢轨的对地电阻不平衡,产生电流差值,使信号机误动作,危及行车安全,故规定此区段的接地线宜通过火花间隙接至钢轨上。
其他金属设施及构件,应单独接地,主要着眼于减免杂散电流的危害。
6.3.21 钢轨是牵引电流流回牵引变电所的主要导体。如果只靠鱼尾板导流,则由于接触电阻过大,造成轨道回路电压降增加,电能损耗增大。同时造成流经大地的牵引电流(杂散电流)增大,腐蚀地下金属管道和设备。故本条做出了降低回流回路电阻的相关规定。
6.3.22 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是为了防止因产生电火花等引起爆炸。回流电流绝对不准流入不准用作回流的钢轨,故需设两个绝缘点。因列车导电,所以两绝缘点的距离一定要大于一列车长度,否则有被列车将两绝缘点跨接而形成短路的危险。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3.23 采用电引爆的矿山,通向爆破区的轨道,在爆破期间严禁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内能断开轨道电流的措施,是为避免作为回流导体的轨道可能产生的杂散电流误触发电引爆装置,造成人员伤亡。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