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2020年版) 建标库

10.2  室内燃气管道

10.2.1  本条规定了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主要参照原苏联和美国的规范编制的。

    1  原苏联《燃气供应标准》(1991年版)5.29条规定:安装在厂房内或住宅及非生产性公共建筑外墙上的组合式调压器的燃气进口压力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住宅和非生产性公共建筑——0.3MPa;

    工业(包括锅炉房)和农业企业——1.2MPa。

    2  美国规范ASMEB31.8输气和配气系统第845.243条对送给家庭、小商业和小工业用户的燃气压力做了如下限定:

    用户调压器的进口压力应小于或等于60磅/平方英寸(0.41MPa),如超压时应自动关闭并人工复位;

    用户调压器的进口压力小于或等于125磅/平方英寸(0.86MPa)时,除调压器外还应设置一个超压向室外放空的泄压阀,或在上游设辅助调压器,使通到用户的燃气压力不超过最大安全值。

    3  我国燃气中压进户的情况。

    四川、北京、天津等有高、中压燃气供应的城市中,有一部分锅炉房和工业车间内燃气的供应压力已达到0.4MPa,然后由专用调压器调至0.1MPa以下供用气设备使用;

    北京、成都、深圳等市早已开展了中压进户的工作,详见表52。

表52  我国部分城市中压进户的使用情况表

    4  国外中压进户表前调压的入户压力在第十五届世界煤气会议上曾有过报导,其入户的允许压力值详见表53。

表53  国外中压进户的燃气压力值

    5  中压进厨房的限定压力为0.2MPa,主要是根据我国深圳等地多年运行经验和参照国外情况制定的,为保证运行安全,故将进厨房的燃气压力限定为0.2MPa。

    6  本条的表注1为等同美国国家燃气规范ANSIZ223.1-1999规定。

10.2.2  本条规定了用气设备燃烧器的燃气额定压力。

    1  燃气额定压力是燃烧器设计的重要参数。为了逐步实现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首先应对燃气额定压力进行规定。

    2  一个城市低压管网压力是一定的,它同时供应几种燃烧方式的燃烧器(如引射式、机械鼓风的混合式、扩散式等),当低压管网的压力能满足引射式燃烧器的要求时,则更能满足另外两种燃烧器的要求(另外两种燃烧器对压力要求不太严格),故对所有低压燃烧器的额定压力以满足引射式燃烧器为准而作了统一的规定,这样就为低压管网压力确定创造了有利条件。

    3  国内低压燃气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值如下:

    人工煤气:1.0kPa;天然气:2.0kPa;液化石油气:2.8kPa(工业和商业可取5.0kPa)。

    4  国外民用低压燃气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值如下:

     1)人工煤气:日本1.0kPa(煤气用具检验标准);原苏联1.3kPa(《建筑法规》-1977);美国1.5kPa(ASAZ21.1.1-1964)。

     2)天然气:法国2.0kPa(法国气体燃料用具的鉴定);原苏联2.0kPa(《建筑法规》-1977);美国1.75kPa(ASAZ21.1.1-1964)。

     3)液化石油气:原苏联3.0kPa(《建筑法规》-1977);日本  2.8kPa  (日本  JIS);  美国  2.75kPa(ASAZ21.1.1)。

10.2.3  本条将原规范应采用镀锌钢管,改为宜采用钢管。对规范规定的其他管材,在有限制条件下可采用。

10.2.4  对钢管螺纹连接的规定的依据如下:

    1  管道螺纹连接适用压力上限定为0.2MPa是参照澳大利亚标准,但澳大利亚在此压力下,一般用于室外调压器之前,我国螺纹标准编制说明中也指出,采用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锥/锥)连接时,可适用更高的介质压力。但考虑到室内管量大、面广、管件质量难保证、缺乏经常性维护、与用户安全关系密切等,故本规范对压力小于或等于0.2MPa时只限在室外采用,室内螺纹连接只用于低压。

    2  美国国家燃气规范ANSIZ223.1-1999,对室内燃气管螺纹规定采用(锥/锥)连接,最高压力可用于0.034MPa。

    我国国产螺纹管件一般为锥管螺纹。故本规范对室内燃气管螺纹规定采用(锥/锥)连接。

10.2.5  本条规定了铜管用做燃气管的使用条件。

    1  城镇燃气中硫化氢含量的限定:

    GB17820-1999《天然气》标准附录A规定,金属材料无腐蚀的含量为小于或等于6mg/m3(湿燃气)。

    美国《燃气规范》ANSIZ223.1-1999规定,对铜材允许的含量为小于或等于7mg/m3(湿燃气)。

    原苏联《燃气规范》和我国《天然气》标准规定,对钢材允许的含量为小于或等于20mg/m3(湿燃气)。

    本规范对铜管采用的是小于或等于7mg/m3的要求。

    2  几个国家户内常用的铜管类型和壁厚见表54。据此本规范对燃气用铜管选用为A型或B型。

    3  我国已有铜管国家标准,上海、佛山等城市使用铜管用于燃气已有4~5年,明装和暗埋的均有,但以暗埋敷设的为主。

表54  几个国家户内常用的铜管类型及壁厚

    注:1  澳大利亚燃气安装标准AS5601-2000/AG601-2000,规定燃气用户选用的铜管应为A型或B型。

        2  美国联邦法规49-192(2000),规定了如上表所列燃气用户铜管的最小壁厚。

        3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1999附录A中规定:燃气中H2S≤6mg/m3时,对金属无腐蚀;H2S≤20mg/m3时,对钢材无明显腐蚀。

    4  根据美国西南研究院(SWRI)和天然气研究院(GRI),关于“天然气成分对铜腐蚀作用的试验评估”(1993年3月):

     1)试验分析表明,天然气中硫化氢、氧气和水的浓度在规定范围内(水:112mg/m3,硫化氢:5.72~22.88mg/m3,总硫:229~458mg/m3,二氧化碳2.0%~3.0%,氧气:0.5%~1.0%),铜管20年的最大的穿透值为0.23mm,一般铜管的壁厚为0.90mm以上,所以铜管不会因腐蚀而穿透。

     2)试验表明,天然气中硫化氢、氧气和水的浓度在规定范围内,腐蚀产物可能在铜管内形成,并可能脱落阻塞下游设备的喷嘴;可通过设过滤器除去腐蚀产物的碎片,以减少设备的堵塞;也可选用内壁衬锡的铜管,以防止铜管的内腐蚀。

10.2.6  对不锈钢管规定的根据如下:

    1  薄壁不锈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6mm(DN15及以上),按GB/T12771标准,一般DN15及以上(外径≥13mm)管子的壁厚≥0.6mm,而外径8~12mm管子壁厚为0.3~0.5mm,比波纹管壁厚大。

    管道连接方式一般可分以下六大类: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焊接连接、承插连接、粘结连接、机械连接(如胀接、压接、卡压、卡套等)。螺纹连接等前四种属传统的应用面较普遍的连接方式。粘结连接具有局限性。机械连接一般指较灵活的、现场可组装的,即安装较简便的连接方式。

    薄壁不锈钢管采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属无泄漏接头连接,与卡压、卡套等机械连接相比较具有明显优点,故推荐选用。

    2  不锈钢波纹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2mm,是目前国内产品的一般要求。

    3  薄壁不锈钢管和不锈钢波纹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是参照美国、荷兰和欧洲燃气规范编制的。

10.2.7  本条规定了铝塑复合管用做燃气管的使用条件。

    1  目前国外用于燃气的铝塑复合管的国家有荷兰(NPR3378-10,2001)和澳大利亚(AS5601-2004)等,本条规定的根据主要来源于澳大利亚燃气安装标准(2004年版),该标准规定有铝塑管不允许暴露在60℃以上的温度下,最高使用压力为70kPa等要求。

    2  防阳光直射(防紫外线),防机械损伤等是对聚乙烯管的一般要求,由于铝塑复合管的内、外均为聚乙烯,因而也应有此要求。欧洲(BSEN1775-1998)、美国法规49-192(2000)、荷兰(NPR3378-10,2001)等国外《燃气规范》对室内用的PE和PE/Al/PE等塑料管材均有上述规定要求。

    3  铝塑复合管我国已有国家标准,长春、福州等城市使用铝塑复合管用于燃气已有7~8年,主要采用明装且限用于住宅单元内的燃气表后。考虑到铝塑复合管不耐火和塑料老化问题,故本规范限制只允许在户内燃气表后采用。

10.2.9  关于居民生活使用的燃具同时工作系数(简称“系数”),是由上海煤气公司综合了上海、北京、沈阳、成都等地区的测定资料,经过整理、计算、验证后推荐的数据,详见附录F。由于“系数”的测定验证仅限于四个城市,就我国广大地区而言,尚有一定的局限性,故条文用词采用“可”。

10.2.11  低压燃气管道的计算总压力降可按本规范第6.2.8条确定,至于其在街区干管、庭院管和室内管中的分配,应根据建筑物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调压站供应压力不大于5kPa的低压燃气时,对我国一般情况,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并作适当调整,推荐表55作为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压力损失控制值,可供设计时参考。

表55  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参考表

    注:1  阻力损失包括计量装置的损失。

        2  当由楼幢调压箱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也可按本规范第6.2.8条计算确定。

    推荐表55中室内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的参考值理由如下:

    1  原苏联的住宅中一般不设置燃气计量装置。

     1)原苏联《室内燃气设备设计标准》(建筑法规Ⅱ)-62规定:当有使用气体燃料的采暖用具(炉子、小型采暖炉、壁炉)时,居住建筑的住宅中才设燃气表。

     2)原苏联《建筑法规》-77规定,室内压降的分配没提到燃气表的压力降。

     3)原苏联《建筑法规》-77规定:为了计量供给工业企业、公用生活企业和锅炉房的燃气流量应规定设置流量计(注:住宅计量没有规定)。

    2  家用膜式燃气表的阻力损失。

     1)在原TJ28-7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规定:低压计量装置的压力损失:当流量等于或小于3m3/h时,不应大于120Pa;当流量大于3m3/h,等于或小于100m3/h时,不应大于200Pa;当流量大于100m3/h时,应根据所选的表型确定。

     2)在GB/T6968-1997《膜式煤气表》的表5中规定:煤气表的最大流量值Qmax为1~10m3/h时,总压力损失最大值为200Pa。

     3)综上所述,家用燃气表的阻力损失一般为:流量小于或等于3m3/h时,阻力损失可取120Pa;大于3m3/h而小于或等于10m3/h,或在1.5倍额定流量下使用时,阻力损失可取200Pa。

    3  室内燃气管道阻力损失的参考值。

    因原苏联住宅厨房内不设置煤气表,故供气系统的阻力损失值不能等同采用原苏联《建筑法规》中的数值(详见本规范条文说明表27),故作适当调整(见表55和表28)。

10.2.14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用气的安全和便于维修管理。

    1  人工煤气引入管管段内,往往容易被萘、焦油和管道内腐蚀铁锈所堵塞,检修时要在引入管阀门处进行人工疏通管道的工作,需要带气作业。此外阀门本身也需要经常维修保养。因此,凡是检修人员不便进入的房间和处所都不能敷设燃气引入管。

    2  规定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或走廊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的根据是:

    原苏联1977年《建筑法规》第8.21条规定:住房内燃气立管规定设在厨房、楼梯间或走廊内;

    我国的实际情况也是将燃气引入管设在厨房、楼梯间或走廊内。

10.2.16  规定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应设置在套管中”,前者是防止当房屋沉降时压坏燃气管道,以及在管道大修时便于抽换管道;后者是防止燃气管道漏气时沿管沟扩散而发生事故。

    对于高层建筑等沉降量较大的地方,仅采取将燃气管道设在套管中的措施是不够的,还应采取补偿措施,例如,在穿过基础的地方采用柔性接管或波纹补偿器等更有效的措施,用以防止燃气管道损坏。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规定理由如下:

    1  当输送人工煤气或矿井气时,我国多数燃气公司根据多年生产实践经验,规定最小公称直径为DN25。国外有关资料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也规定了最小公称直径为DN25。为了防止造成浪费,又要防止管道堵塞,根据国内外情况,将输送人工煤气或矿井气的引入管最小公称直径定为DN25。

    2  当输送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时,因这类燃气中杂质较少,管道不易堵塞,且燃气热值高,因此引入管的管径不需过大。故将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规定为:天然气DN20,液化石油气DN15。

10.2.19  本条规定了引入管阀门布置的要求。

    规定“对重要用户应在室外另设置阀门”。这是为了万一在用气房间发生事故时,能在室外比较安全地带迅速切断燃气,有利于保证用户的安全。重要用户一般系指:国家重要机关、宾馆、大会堂、大型火车站和其他重要建筑物等,具体设计时还应听取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确定。

10.2.21  本条规定了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10.2.22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一般通风较差,比空气重的液化石油气泄漏后容易集聚达到爆炸极限并发生事故,故规定上述地点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管道和设备。当确需设置在上述地点时,参考美国、日本和我国深圳市的经验,建议采取下述安全措施,经专题技术论证并经建设、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  只限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使用的厨房烹调设备采用,其装机热负荷不应大于0.75MW(58.6kg/h的液化石油气);

    2  应使用低压管道液化石油气,引入管上应设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3  应有防止燃气向厨房相邻房间泄漏的措施;

    4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换气次数:正常工作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不应小于12次/h;

    5  厨房及液化石油气管道经过的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

    6  厨房靠外墙处应有外窗并经过竖井直通室外,外窗应为轻质泄压型;

    7  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8  燃气管道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1、10.2.23条规定等。

10.2.23  本条规定了在地下室、管道井等危险部位敷设燃气管道时的具体安全措施。

    1  管道提高一个压力等级的含义是指:低压提高到0.1MPa;中压B提高到0.4MPa;中压A提高到0.6MPa。

    3  管道焊缝射线照相检验,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中7.4.3.1条的规定和我国燃气管道焊接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10.2.25  室内燃气管道一般均应明设,这是为了便于检修、检漏并保证使用安全;同时明设作法也较节约。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考虑美观要求而不允许设明管或明管有可能受特殊环境影响而遭受损坏时)允许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并达到通风良好的条件(通风换气次数大于2次/h),例如装在具有百页盖板的管槽内等。

    燃气管道暗设在建筑物的吊顶或密封的Ⅱ形管槽内,为上海市推荐做法及规定。

    室内水平干管尽量不穿建筑物的沉降缝,但有时不可避免,故规定为不宜。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0.2.27  本条规定了燃气管道井的安全措施。燃气管道与下水管等设在同一竖井内为国内、以及澳大利亚住宅管道井的普遍做法,多年运行没发生什么问题。管道井防火、通风措施是根据国内管道井的普遍做法。主要是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美国《燃气规范》和国内实际做法规定的。

10.2.28  高层建筑立管的自重和热胀冷缩产生的推力,在管道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设计、管道补偿等设计上是必须要考虑的,否则燃气管道可能出现变形、折断等安全问题。

10.2.29  室内燃气管道在设计时必须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否则会使管道热胀冷缩造成扭曲、断裂,一般可以用室内管道的安装条件做自然补偿,当自然条件不能调节时,必须采用补偿器补偿;室内管道宜采用波纹补偿器;因波纹补偿器安装方便,调节安装误差的幅度大,造型也轻巧美观。

    补偿量计算温度为国内设计计算时的推荐数据。

10.2.31  本条规定了住宅内暗埋燃气管道的安全要求,为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外标准规定和我国上海等地的习惯做法。

    机械接头指胀接、压接、卡压、卡套等连接方式用的接头,管螺纹连接未列入机械连接中。

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管道指隐蔽在柜橱、吊顶、管沟等部位的燃气管道。

10.2.33  为了使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的燃气管便于安装和检修,并能延长使用年限达到安全可靠的目的,条文提出了敷设方式及措施。

10.2.34  民用建筑室内水平干管不应埋设在地下和地面混凝土层内主要为防腐蚀和便于检修。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燃气管道可埋设在混凝土地面中为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

10.2.36  本条规定电表、电插座、电源开关与燃气管道的净距为我国上海、香港等地的实践经验,其他为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

10.2.38  为了防止当房屋沉降时损坏燃气管道及管道大修时便于抽换管道,以及因室内温度变化燃气管道随温度变化而有伸缩的情况,条文规定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10.2.39  设置放散管的目的是为工业企业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首次使用或长时间不用又再次使用时,用来吹扫积存的燃气管道中的空气、杂质。当停炉时,如果总阀门关闭不严,漏到管道中的燃气可以通过放散管放散出去,以免燃气进入炉膛和烟道发生事故。

    原苏联《建筑法规》规定:放散管应当服务于从离开引入地点最远的燃气管段开始引至最后一个阀门(按燃气流动方向)前面的每一机组的支管为止。具有相同的燃气压力的燃气管道的放散管可以连接起来。放散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0mm。放散管应设有为了能够确定放散程度而用的带有转心门或旋塞的取样管。

    放散管要高出屋脊1m以上或地面上安全处设置是为了防止由放散管放散出的燃气进入屋内。使燃气能尽快飘散在大气中。

    为了防止雨水进入放散管,管口要加防雨帽或将管道揻一个向下的弯。对于设在屋脊为不耐火材料,周围建筑物密集、容易窝风地区的放散管,管口距屋脊应更高,以便燃气尽快扩散于大气中。

    因为放散管是建筑物的最高点,若处在防雷区之外时,容易遭到雷击而引起火灾或燃气爆炸。所以放散管必须设接地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确定引线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10.2.40  燃气阀门是重要的安全切断装置,燃气设备停用或检修时必须关断阀门,本条规定的部位应设置阀门是目前国内外的普遍做法。

10.2.41  选用能快速切断的球阀做室内燃气管道的切断装置是目前国内的普遍做法,安全性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