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2020年版) 建标库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9.5.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液化天然气储罐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范围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的储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水枪宜采用带架水枪。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5.1的规定。

表9.5.1  水枪用水量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总容积小于50m3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水枪,其消防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9.5.2  液化天然气立式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应在罐体上部和罐顶均匀分布。

9.5.3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计算确定。但总容积小于22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储罐或储罐区,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9.5.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消防给水系统中的消防泵房,给水管网和供水压力要求等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10节的有关规定。

9.5.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防护墙内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天然气流入下水道或其他以顶盖密封的沟渠中的措施。

9.5.6  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工艺装置区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其设置数量除应符合表9.5.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表9.5.6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注:8kg和35kg分别指手提式和手推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