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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
9.2!.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供应用户】类别、数量和用气量!指标等因素确—定
?
,
9.2.【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储罐设计【总容:积应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9.!2.3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
:。
2 】。 ,站址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
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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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5的规【定
:
表—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
?
:。
注1 】。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
! ?2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 3】。 ,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表9.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
》
注1 】 自然蒸发气的储】罐(BO《G罐:)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
?
【 2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 50016执【行;
》
:
— 3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
9.2.【6, 站内兼有灌装液!化,天然气钢瓶功—能时站区内设置【储存液化天》然气钢瓶《(,实,瓶)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m3
【
9.—2.7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气!化及调压等装—置,区)和辅助区
】
,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
—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
《9.:。2.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应设置?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
,
9.《2.9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
9【。.2.?10 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1/4且不【应小于1.5m【;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
【 2 储罐【组四周必须》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天然【气时不应被》破坏;?。
《
,
3 】防护墙?内的有效容积—(V)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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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因低温或】因,。防护墙内一储—罐,泄漏着?火而可能引起防护墙!内其他储罐泄漏当】储罐采取了防止【措施时V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最大储罐的容!。积;
【
》 2)当储》罐未采取防》止措施时《V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所有储罐《的总容积;
!
4 !防,护墙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
: , 5 严—禁在储罐区》防护墙内设》置,液化天?然气钢?瓶灌装口;
【
】。6 : 容积大于0.1】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容器)》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容器均不应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内【
9.】2.11《 气化器、低温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环境!气化器和热流媒【体为不燃烧》体的远程间接加热】气化器、天》然气气体加》热器可?设置在?储罐区内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的规定
】
— : 2 气化器的布!置应满足操作维修的!要求
《。
【 3 对于输【送液体温度低—于-29℃的泵【设计中应《有预冷?措,施
9.!2.1?2 液化天—。然,。气集中放散装置【的,汇集总管应》经加热将放散—物加热成比》空气轻的气体后方】。可排入放散》总管;放《散总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得小于1《0m
》
9.2.13!。 液化天》然气气化后向—城镇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应进行】加臭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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