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7.1 天然气改制制气用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二类气的技术指标。
4.7.2 在各个循环操作阶段,天然气进炉总管压力的波动值宜小于0.01MPa。
4.7.3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装置宜采用双筒炉和顺流式流程。
4.7.4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内改制用天然气空间速度:500~600m3/(m3·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1.2m;
3 加热用天然气用量与制气用天然气用量比例:小于29/100;
4 过程蒸汽量与改制用天然气量之比值:1.5~1.6(质量比);
5 循环时间:2~5min;
6 每千立方米天然气的催化改制煤气产率:
改制炉出口煤气:2650~2540m3(高热值按12.56~13.06MJ/m3计)。
4.7.5 天然气改制煤气增热流程宜采用天然气掺混方案,增热程度应根据煤气热值、华白指数和燃烧势的要求确定。
4.7.6 天然气改制炉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7.7 天然气改制炉应设置蒸汽蓄热器,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7.8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9条的要求。
天然气改制流程中的冷却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10条的要求。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1条的要求。
4.7.9 天然气改制炉宜设置防爆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5.13条的要求。
4.7.10 天然气改制炉的露天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14条的要求。
4.7.11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7.12 天然气改制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7.13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条的要求。
4.7.14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9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