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不适用于银行、政务、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银行、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
23.1.2 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信息网络机房、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
23.1.3 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满足系统操作、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
23.1.4 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此外,项目在设计、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管理模式、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
23.1.5 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
23.1.6 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