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目前国内民用建筑中的高压电压等级绝大多数为10kV,也有少数地区采用20kV、35kV电压等级,而6kV电压等级在民用建筑中几乎没有采用,因此本章电压等级确定为35kV、20kV或10kV。
民用建筑中的配电系统主要由电缆线路构成,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10A时,可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较大时,可采用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方式。故本章仅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中性点低电阻接地系统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进行规定。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中未尽的条款,可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规范设计。
5.1.4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本标准执行期间,如相关国家标准修订,且条款有所改变,则应以修订的国家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