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25.2  光伏发电系统

25.2.1  本节可适用于通过220V/380V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民用建筑光伏发电系统设计。

25.2.2  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应综合日照条件、建筑条件,并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美观及便于安装、清洁、维护的要求。

25.2.3  光伏发电系统输出电力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5.2.4  光伏发电系统的预测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Ep——年发电量(kWh/a);

       HA——水平面年太阳能总辐射量[kWh/(m2·a)];

       PA——光伏组件安装容量(kWp);

       Ea——标准条件下的辐照度(kWh/m2);

       K——综合效率系数,包括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转换效率修正系数、光伏组件的位置修正系数、光照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电气系统效率等。

25.2.5  光伏发电系统的类型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负荷性质、供配电系统和电网条件确定。

25.2.6  采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围护结构时,光伏发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

    2  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的性能参数要求;

    3  应避开建筑变形缝安装;

    4  应与所在部位的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

    5  应满足光伏组件的电气性能要求;

    6  应便于维护、清洗和更换。

25.2.7  民用建筑光伏方阵宜采用固定式布置,非围护结构的光伏方阵安装倾角应结合建筑的形式、场地面积、光伏发电系统的类型、年平均辐照度和气候条件进行设计。

25.2.8  在人员可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25.2.9  光伏汇流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警示标识;

    2  应具有隔离保护措施;

    3  设置在室外的箱体应采用金属箱体,并具有防水、防腐等措施,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4  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

    5  输入回路应具有防逆流及过流保护;

    6  需要监测光伏组件的工作状态时,可在汇流箱内设置监测装置。

25.2.10  直流线路的选择与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GB/T16895.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组件、光伏方阵和直流主干线电缆应能承受预期的外部环境影响;

    2  电缆应有固定和防晒等措施。

25.2.11  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逆变器的直流侧应设置隔离开关。

    2  独立光伏发电系统的逆变器容量应根据负荷性质和最大功率确定。

    3  同一个逆变器接入的光伏组件串的电压、方阵朝向、安装倾角应一致。

    4  逆变器允许的最大直流输入电压和功率不应小于其对应的光伏组件或光伏方阵的最大开路电压和最大直流输出功率。

    5  光伏组件串的最大功率工作电压变化范围应在逆变器的最大功率跟踪电压范围内。

    6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逆变器性能应符合电网相关技术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自动运行和停止功能;

        2)在直流侧和交流侧都应采取隔离措施;

        3)应具有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和防止孤岛效应的功能;

        4)未设置隔离变压器的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检测功能;

        5)除维修时间外,逆变器的控制电路应保持与电网的连接,监测电网状态;

        6)应确保与电网具有相同的电压、相位、相数、频率和接线方式。

    7  逆变器应设置通信接口。

    8  逆变器的直流侧宜设置光伏用直流电弧故障断路器。

25.2.12  光伏发电系统储能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应配置储能装置。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配置储能装置时,其储能电池的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C——储能电池容量(kWh);

       D——最长无日照期间用电时数(h);

       F—储能电池放电效率的修正系数(通常取1.05);

       P0——负荷容量(kW);

       U——储能电池的放电深度(通常取0.5~0.8);

       Ka——交流回路的损耗率(通常取0.7~0.8)。

    3  储能装置宜设置通信接口。

25.2.13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发电系统的并网方式和安全保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50865和《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GB/T50866等的规定;

    2  当光伏发电系统采用非逆流并网时,应配置逆向功率保护装置;当检测到逆向电流超过额定输出的5%时,光伏发电系统应在2s内停止向电网送电;

    3  应能监测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参数,超限时应自动将光伏系统与配电网安全解列;

    4  光伏发电系统与配电网之间的开关应具有同时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功能;

    5  光伏发电系统应配置防孤岛保护,当检测到孤岛时,应断开与配电网的连接;

    6  光伏发电系统应配置电能计量装置;

    7  并网处设置的并网箱(柜)应设置警示标识,箱(柜)内应设置具有明显断点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

    8  光伏发电系统总容量不宜超过上一级变压器额定容量的25%;

    9  光伏发电系统额定电流与并网点的三相短路电流之比不宜高于10%;

    10  光伏系统接入配电电网可采用专线或T接的方式。

25.2.14  光伏发电系统宜配置无功补偿装置。

25.2.15  光伏发电系统的监控、通信和计量装置应根据系统自身技术要求和电网的条件合理配置。

25.2.16  光伏发电系统防雷与接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第12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汇流箱内应设置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2  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母排;

    3  当敷设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时,应使其与直流电缆和交流电缆以及附件平行,并尽可能紧密接触;

    4  在直流侧,不得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