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1 一般规定
25.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1.2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25.1.3 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
25.1.4 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5.1.5 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
25.1.6 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25.1.7 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
25.1.8 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
25.1.9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 /T 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