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系统机房设计,不适用于大型数据中心、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和涉密信息机房的专项设计。
23.1.2 本章智能化系统机房宜包括民用建筑所设置的进线间(信息接入机房)、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智能化总控室、公共广播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弱电竖井)等。
23.1.3 各类机房的设置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用户使用、管理等要求。
23.1.4 机房面积应留有发展空间。
23.1.5 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机房的结构设计和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
23.1.6 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应设置弱电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