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4.1 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内部的电磁环境、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系统的电磁骚扰与周边其他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等因素设计,并应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
22.4.2 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本标准第 11章的规定。
22.4.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电涌保护器。保护器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应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80%。
22.4.4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和户外光缆的金属增强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处接地。
22.4.5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22.4.6 有线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装置处,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22.4.7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2.4.8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22.4.9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导管或槽盒时,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的同轴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