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21.7.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用户对电磁兼容性要求、带宽要求采用相应的线缆和配线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2 用户对防电磁干扰和防信息泄露有较高要求或对网络有安全保密的需要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3 采用非屏蔽布线无法满足安装现场条件对线缆的间距要求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敷设,或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及光缆布线系统。
21.7.2 当综合布线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采用的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都应屏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各个布线链路的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
2 屏蔽布线系统中所选用的信息插座、对绞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所组成的布线链路应具有良好的屏蔽及导通特性;
3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配线设备(FD或BD、CD)端必须良好接地。
21.7.3 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电缆、光缆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程度、系统设备的重要性和线缆的敷设方式,选用相应阻燃等级的线缆,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3.9节的规定。
21.7.4 从电信间引出的水平线缆,成束敷设时,宜采用槽盒的敷设方式。从槽盒引出至信息插座,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可弯曲金属导管敷设。
21.7.5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电缆竖井的位置上下宜对齐。
21.7.6 建筑群之间的线缆宜采用地下管道或电缆沟敷设方式,并应预留备用管道。
21.7.7 综合布线系统线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表21.7.7的规定。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光缆光纤接续宜采用熔接方式。
2 在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及信息配线箱内宜采用熔接尾纤方式终接,不具备熔接条件时可采用现场组装光纤连接器件终接。
3 每一光纤链路中宜采用相同类型的光纤连接器件。
4 采用金属加强芯的光缆,金属构件应接地。
5 室内光缆预留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在配线柜(架)处预留长度应为3m~5m;
2)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处预留长度应为1m~1.5m;
3)光缆在信息配线箱终接时预留长度不应小于0.5m;
4)光缆纤芯不做终接时,应保留光缆施工预留长度。
6 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静态弯曲半径应符合表21.7.8的规定。
21.7.9 线缆在导管与槽盒内敷设时,管径与槽盒截面积利用率应符合本标准第26.5.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