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20.8  会议系统

会议电视系统

20.8.1  会议电视系统应满足本地会场与远端会场交互式实时通信的要求,可按用户使用需求构建双方或多方会议电视系统。

20.8.2  会议电视系统可分为以下系统:

    1  个人终端型会议电视系统;

    2  小型会议电视系统;

    3  中型会议电视系统;

    4  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

    5  远程呈现会议电视系统。

20.8.3  会议电视系统设备组成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个人终端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个人桌面电脑终端主机和配套的视音频设备与软件组成,或由内嵌视音频部件与软件的专用桌面会议终端设备组成,也可由无线通信链接的个人便携式移动终端设备组成。

    2  小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下列设备组成:

        1)宜由多点控制单元(MCU)、会议高清显示终端主机、高清晰度摄像机、全向麦克风等设备组成;

        2)宜由一体化式多点控制单元、终端控制主机、高清晰度摄像机、全向麦克风、高清晰度电视机或投影仪等设备组成;

        3)系统可按需求增加录制、播放和会议管理服务器等设备。

    3  中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一体化式或插卡式多点控制单元、高清晰度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发言、音视频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高清晰度液晶屏或投影仪等子系统设备组成。

    4  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插卡式多点控制单元、视频显示、全景及跟踪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发言、音视频混合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等子系统设备组成。

    5  远程呈现会议电视系统应由终端控制主机、高清晰度液晶显示拼接屏、高清晰度摄像机和高保真音频等设备组成。

    6  会议电视系统应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和可靠性,配置IP电话等备份设备。

20.8.4  会议电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在显示设备上应能收看对方或多方会议的现场图像、数据文本;

    2  在显示设备上应能监察发送的图像与数据文本;

    3  在显示设备上应能收看到当前会议系统网络上运行的实时数据信息;

    4  应能进行流畅的交互式语音与图像沟通。

20.8.5  设为主会场的中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应具有对整个会议系统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20.8.6  会议电视系统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内任意会场均可具备主会场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2  网内一方作为主会场时,会场显示屏幕上应能呈现出其他分会场传送来的视频图像、电子文本、电子白板等画面;

    3  任何一方应能远程遥控对方会场授权控制的一体化高清晰度摄像机及场景高清晰度摄像机;

    4  主会场宜能控制所有会场的全部画面;

    5  主会场应能控制主会场发言模式与分会场发言模式的转换;

    6  显示屏幕上,应能叠加各会场地点名称等文字说明;

    7  同一个多点控制单元设备能支持不同传输速率的会议电视,支持召开多组会议同时进行;

    8  网内系统在多个多点控制单元中,应支持主从级联、互为备份等功能;

    9  多点控制单元应按系统与会方最多数量配置,并留有扩展余量;

    10  多点控制单元设备组网时,宜具有网闸(GK)组网功能。

20.8.7  会议电视系统可采用自建专用网络或租用电信部门有线或无线通信、数字微波通信、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等组网方式。

20.8.8  会议电视系统的自适应传输应符合H.320、H.323、SIP等多种标准协议。

20.8.9  会议电视系统应支持H.239双码流标准协议。当采用IP网络传输时,应采用标准的以太网通信接口方式组网。系统终端视频图像质量评分等级应不低于四级,其图像标准、帧率及信号传输双向对称带宽宜满足相关性能参数要求。

20.8.10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宜采用矩形房间,会场面积应按参加会议总人数及设备机房需求确定,具体要求可符合表20.8.10的规定。

    2  个人终端型会议电视宜采用面向工作台上液晶终端主机的桌椅布置。

    3  小型会议电视室宜采用面向显示屏做U形会议桌椅的布置。

    4  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场所内会议桌椅宜面向显示屏幕扇形排列布置,第一排会议桌椅与单屏幕(双屏幕)显示部分之间距离宜为2.0m~4.0m。

    5  大型或特大型会场的控制室可按实际需求设置双层单向透明观察窗。观察窗不宜小于宽1.2m、高0.8m,窗口下沿距控制室内地面为0.9m。控制室内主机设备间与值机操作间的间隔设计,宜符合隔声且通气的要求。

    6  会场参会人员观看投影幕布或显示屏上中西文字体的最小视距,前排视距宜按视频显示画面对角线尺寸1.5倍~2倍计算;后排最远视距宜按视频显示画面对角线尺寸4倍~5倍计算。超出视距时应在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增设辅助显示屏。

20.8.11  会议电视系统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室内摄像机宜设置在会场正前方或左右两侧,使参会人员均被纳入摄录视角范围内;

    2  全景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房间后面墙角上,便于获得全景或局部特写的图像;

    3  文本摄像机、白板摄像机、实物投影仪、音视频等设备应设置在会议电视室内合适的位置;

    4  会议室内应按会场面积大小、参会人数和使用需求设置主/副屏投影机及投影幕布或主/副液晶显示屏设备,会场投影幕布或显示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全场参会人员能处在良好的视距和视角范围内,其配置要求可按表20.8.11的规定执行;

    5  会议室内设置主屏和副屏时,主屏宜设置在参会人员前端左侧,且能显示各分会场,副屏宜设置在右侧,且能显示视频会议期间对方的数据、文本、白板等信息内容;

    6  全向麦克风不应与本地会议扩声系统同时使用;会议扩声话筒应置于各个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外。

20.8.12  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电子声学环境、建筑声学和建筑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电视会场的扩声和建筑声学设计应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2  会议电视会场应按照会场房间的体型和容积等因素选择合理的混响时间,会议室混响时间宜控制在0.4s以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GB/T50356的规定;

    3  应构建会议电视会场的建筑声学环境。

20.8.13  在主席台、发言席、参会第一排座席附近应设置信息接线盒和电源插座

20.8.14  会议电视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5的有关规定。

电子会议系统

20.8.15  电子会议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会议厅堂的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会议系统;电子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讨论系统、同声传译系统、表决系统、扩声系统、显示系统、会议摄像系统、录制和播放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和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等全部或部分子系统;

    2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应选用稳定可靠的产品和技术,宜具备支持多种通信媒体、多种物理接口的能力,宜具有技术升级、设备更新的灵活性、设备的易管理性;

    3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备选型时,应将各子系统集成,并应保证各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良好配接性。

20.8.16  电子会议讨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固定座席的会议场所,宜采用有线会议讨论系统;座席布局不固定的临时会场或对安装布线有限制的会场,宜采用无线会议讨论系统;也可采用有线/无线混合系统;

    2  在同一建筑物内安装多套无线会议讨论系统,或在会场附近有与本系统相同或相近频段的射频设备工作时,不宜采用射频会议讨论系统;有保密性和防恶意干扰要求时,不宜采用无线会议讨论系统;

    3  采用红外线会议讨论系统时,会场不宜使用等离子显示器,应对门、窗等采取防红外线泄漏措施;红外辐射单元之间应进行必要的延时设定,或使用相同长度的同轴电缆进行红外发射波的叠加校正;

    4  传声器数量大于20只时不宜采用星形会议讨论系统;传声器数量大于100只时,宜采用数字会议讨论系统;会议单元到会议系统控制主机的距离大于50m时,系统宜采用数字传输方式。

20.8.17  电子会议同声传译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固定座席的场所可采用有线同声传译系统或无线同声传译系统;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同声传译系统;有需要时,也可采用有线和无线混合系统。

    2  有线语言分配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道选择器数量大于100只时,宜采用数字有线语言分配系统;

        2)通道选择器、翻译单元到会议系统控制主机的最远距离大于50m时,宜采用数字有线语言分配系统。

    3  当会议室同时设有会议讨论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时,宜将会议讨论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进行集成。

    4  同声传译系统语言清晰度应达到良好及以上,语言传输指数STI≥0.60。

    5  红外线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的有关规定。

    6  同声传译系统宜设专用的译员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察窗应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

        2)译员室的室内使用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房间的三个尺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长×宽×高);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4)译员室室内应进行吸声隔声处理并宜设置带有声闸的双层隔声门,译员座席之间宜设置隔声设施,译员室内噪声不应高于NR20,并做好消声处理。

20.8.18  电子会议扩声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6.3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较高的会议场所、同声传译等应按一级会议扩声系统进行设计;

    2  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不高的会议场所,宜按二级会议扩声系统进行设计;

    3  一级、二级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应符合表20.8.18的要求。

20.8.19  电子会议表决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固定座席的场所,可采用有线会议表决系统或无线会议表决系统;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会议表决系统;

    2  同时设置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时,宜将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进行集成;

    3  表决器数量大于500台时,宜采用全双工数字网络有线会议表决系统。

20.8.20  电子会议显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并应与会议室多媒体系统兼容;

    2  用于数字信息讨论、汇报和培训的会议室,宜采用具有交互式电子白板功能的显示系统;

    3  显示屏幕的屏前亮度,宜高于会场环境光产生的屏前亮度100cd/m2~150cd/m2

    4  显示系统的性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5的有关规定。

20.8.21  电子会议摄像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摄像系统应能实现各台摄像机视频信号之间的快速切换。

    2  当发言者开启传声器时,会议摄像机应自动跟踪发言者,自动对焦放大,并联动视频显示设备,同时显示发言者图像。

    3  会议摄像系统宜具有屏幕字符显示功能,可在预置位显示对应座席的代表姓名等信息。

    4  会议摄像机清晰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黑白模拟摄像机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570线;

        2)彩色模拟摄像机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480线;

        3)标准清晰度数字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和垂直清晰度不应低于450线;

        4)高清晰度数字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和垂直清晰度不应低于720线,有条件时,应选用1080i和1080P。

20.8.22  电子会议录制与播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录播系统应具有对音频、视频和计算机信号录制、直播、点播的功能;

    2  会议录播系统应具有对会议室内各种制式信号(AV、RGB、VGA、HDMI、SDI等)进行采集、编码、传输、混合、存储的能力;

    3  在设计AV、VGA等信号切换控制系统及IP网络通信系统时,应为会议录播系统的接入预留接口;

    4  会议录播系统宜支持2路AV信号和1路VGA信号的同步录制,并宜具备扩展能力;

    5  局域网环境下直播延时应小于500ms。

20.8.23  电子会议集中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具有开放式的可编程控制平台和控制逻辑及人性化的中文界面;

    2  宜能与会议各子系统进行连接通信,并能对会议系统进行控制;

    3  宜能对会场电动设备进行集中控制;

    4  可实现与安全防范系统信号、环境传感信号的联动。

20.8.24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应为会议组织者实时提供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及与会代表的座席位置等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2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与会人员的进出授权、记录、查询及统计等多种功能,并应在与会人员进入会场的同时完成签到工作;

    3  会场各签到机宜采用以太网连接方式,并应保证安全可靠;

    4  签到机读卡时应无方向性,远距离会议签到机感应距离不宜小于1.2m,近距离会议签到机感应距离不宜小于0.1m;

    5  每位与会人员的会议签到识别时间应少于0.1s。

20.8.25  大型会议厅堂宜设置控制室,控制室的观察窗宜能开启。

20.8.26  使用移动式设备的会议室,应在摄像机、监视器等设备附近设置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并应与会场扩声、会议显示系统设备采用同相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