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2.1 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应由自设前端或分配网络的接入点开始设计,并应明确下列主要技术条件和要求:
1 系统的组网形式;
2 有线电视信号接入点接口的技术参数;
3 用户终端的分布位置、数量及功能需求。
15.2.2 自设前端的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宜将当地有线电视信号接至自设前端,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5.2.1条规定外,还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 自设前端时各类自设节目信号源的数量、类别;
2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设置点周围的地形,以及干扰源状况等。
15.2.3 有线电视系统波段划分应符合表 15.2.3的规定。
15.2.4 当利用有线电视系统传播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自设节目源信号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持当地有线电视原传输频道直播;
2 强场强信号转换为避开当地有线电视开路频道播出;
3 选择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播出。
15.2.5 有线电视系统应根据系统的组网形式、用户终端的分布、数量设计接入点,接入点宜设置在用户终端密集区的中心位置。
15.2.6 有线电视系统可根据用户选择的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用户终端信息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