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应与该地区基础设施规划及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发展相适应。
15.1.2 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成熟、先进的通信和网络技术,系统应按双向、交互、多业务网络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满足三网融合的技术要求。
15.1.3 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自设节目源信号宜与有线电视信号混合后传输。
15.1.4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及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