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 安防监控中心
14.9.1 设有集中监控要求的建筑应设置安防监控中心。安防监控中心应配置接收、显示、记录、控制、管理等硬件设备和管理软件。
14.9.2 安防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2 。 与消防控制室或智能化总控室合用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m2。
14.9.3 安防监控中心接收、记录、电源装置等硬件设备宜安装在独立设备间内,并宜采取散热和降噪措施。
14.9.4 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结的通信装置,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14.9.5 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4.9.6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防监控中心宜设置专用配电箱;当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机房,或与智能化总控室合用机房时,配电箱可合用;
2 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