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13.5.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器、接口模块;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3 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4 故障电弧探测器。
13.5.2 TN-C-S系统、TN-S系统或TT系统中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检测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和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形显示装置接入功能,实时传送监控信息,显示监控数值和报警部位。
13.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和电弧故障探测器的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电流300A及以下时,宜在变电所低压配电室或总配电室集中测量;300A以上时,宜在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下端口测量。当配电回路为封闭母线槽或预制分支电缆时,宜在分支线路总开关下端口测量。
2 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宜在总开关下分支回路上测量。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进线宜在总开关的下端口测量。
13.5.4 已设置直接及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配电回路,不应重复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器。
13.5.5 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13.5.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300mA。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宜按所选电缆最高耐温的70% ~80%设定。
13.5.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采用具备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应具备0℃~150℃连续可调功能。
13.5.8 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监控点数不超过8个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也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3.5.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13.5.1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