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Y5067-2003 建标库

6.4  气体灭火系统

6.4.1  广播电视中心、传输网络中心建筑内较大面积的录音胶带、录象带、光盘、重要的资料档案库房、电子计算机房属不能用水扑救的部位,但却是防火的重要部位,应设固定式的气体灭火系统。小于140m2的机房和磁纸介质库可不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但须设移动式气体灭火器。

    对于中短波发射机房,由于新型广播发射机采用了全固态技术,发射机本身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小,本规范又对机房建筑规定应全部采用A级不燃烧材料建造,故不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而执行本规范的6.5.1条规定。

6.4.2  根据《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我国将于2006年停止生产1211灭火剂,2010年停止生产1301灭火剂。从现在起对这些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和移动式灭火器的设置要加以限制,设计中尽可能采用替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