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Y5067-2003 建标库

7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0.1  广播电视建筑内的通风、空气调节和防排烟系统,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其它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

7.0.2  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大于250m2的电视演播室、文艺录音室等,应设机械排烟设施;面积超过100m2至250m2的电视演播室、文艺录音室,因音像工艺限制不能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应按表5.0.2中门的总数再增加一樘净宽不小于0.9m的推闩式隔声疏散外开门,且这些房间宜设在建筑的较低部位。当排气系统与排烟共用一个系统时,排气系统应按排烟系统的要求设计。

7.0.3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有排烟设施:

    1  塔楼的餐厅、了望厅、电视发射机房、调频广播发射机房和微波设备机房。

    2  塔下建筑的中庭、展览厅、餐厅、侯梯厅、休息厅等公共场所和经常有人员停留或可燃物品较多的地下室等。

7.0.4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塔体和塔楼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通向室外的专用疏散通道以及封闭的避难层(间)应设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7.0.5  广播电视发射塔内严禁使用明火采暖。当采用电热设备时,其电源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