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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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