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构造规定
5.3.1 改变结构体系所采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其端部应与被加固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连接的构造不应过多削弱原构件的承载能力。
5.3.2 钢结构加固所使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当直接支承于基础时,可按一般地基基础构造进行处理;当其端部以梁、柱为支承时,宜选用型钢套箍的构造方式。
5.3 构造规定
5.3.1 改变结构体系所采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其端部应与被加固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连接的构造不应过多削弱原构件的承载能力。
5.3.2 钢结构加固所使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当直接支承于基础时,可按一般地基基础构造进行处理;当其端部以梁、柱为支承时,宜选用型钢套箍的构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