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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构造规定 ! 《 5.3.1 ! ,改变结构体系—所,采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其端部应【与被加固《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连接:的构造不应过多【削弱原?构件的承载能力 ! 《5.3.2 【钢结构加《。固所使?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当,直,接支承?于基础时可按一般】地基基础构造进行】处理;当其》端部以梁、柱为【。支承时宜选用型钢】套箍的构《造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