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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构造规定【 》。 5.》3.1 改变【结构体系所采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其端部?应与被?加,固,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连接的【构造不应过多削弱原!构件的承载能力 ! : , 5.3.2 【 钢结构加》固所:使,。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当直接支《。承于基础时》可按一般地基基础构!。造进行处理;当其】。。端部以梁、柱为【支承时宜选用型钢套!箍的:。构造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