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使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钢结构加固的设计。
1.0.3 钢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进行检测或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或《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等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1.0.4 钢结构加固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