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
6?.1 产品出厂】检验
!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 ? ? a)基本功能试验!;
—。
— : b)绝缘》电阻试验;
—
— c】)电:。气强度试验
—。
6.!2 ?型,式检:验
《
《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5.1.5、5!.2~5《.,20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
》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 —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
》 , ?。 :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常生产》满4年;《
!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
【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
—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
,
:
》6.2.3》 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