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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住建规范〔20】19〕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 ,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在基坑围护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基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环】境调查查明》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基—。础,情况对建(构)筑物!的,倾,斜、:差异:沉,降和开裂等》情况:进行检测并向设【计、论证、审—图等单位提供检测】、调查报告为—基坑变形控制—提供依据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共【。同,对可能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等或者其【他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进行?检查协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拍摄影像资》。料留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论证《单,位对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应当【送符:合,。。要求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 , 涉及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等需要设计变!更的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送原论?证机构、审查机【构重新论证、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等单位—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按: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理风险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基坑工程本体风险】以及基?坑施工对毗邻建(】构)筑物和》。管线、道路、设施】造成的?安全风险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联系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向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监测单位等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按照规定组织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责任单《位,编制各自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基坑工程应急预【案,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基坑!和周边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当监测数据出现【报警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组织抢险险!情,排除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参建各方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开》展后续的施工作业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程:地下结?构完成6个月内通】过,书,面、网上报送等【形式:将地:下水水位、降承压】水基坑的排水量、地!面沉降等监测成果】向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禁止!出具虚假勘察—报告和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禁】止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违规—向有关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方案论证和!施工 ?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实验和试验【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认真做好勘察孔【的封孔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  第十三条 【从,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其企业资质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 : , 第十四条 依【据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应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当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如果隔水帷幕不】能将目的含水—。层完全隔断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开挖深度不足【15m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部分】可以采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   对采—用逆作法、“两【墙合一”和“—。桩墙合一”等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得—到主体结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应加》盖主体结构设计【人员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利用主体结【构墙板?作为基坑临》时支撑?点,或者在?主,。体结构梁板缺失部位!设置临时《支(换)撑结—。构的应得到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施《工,前,的设计交底会—议、开挖条件—验,收会议以及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征兆、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委派《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13.》4 承包工程—。范围相关规》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二—、三级的单位—承包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分别:不得超过15—m和12《m,  :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基坑围护、降!。水、:。支(换)《撑、挖土、支撑【栈桥拆除《、坑中坑砖胎(预制!板)模砌筑》以,及基础底板浇筑【等内容如果》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工程同期【施工的情况应当明确!基坑开挖与建筑结】构工程彼此施工顺】。。序和进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基坑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由该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分包的!。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但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审核、】签字并加《盖总包、分包单【位公章   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审查手续完】备且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禁止违规使!。用未经审核、—审定及未《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施工禁止违反【设计、施工方案确定!的基坑?与其:相邻工程《施工顺序要》。求施工禁止偷工减料! 基坑土方开—挖边:线、基坑围护结构和!隔水帷?幕以及防渗加固等施!工不得违《规,。超,越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需要抽取《地下承压水进—行,减压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按需降水】。、降水最小化”【的原则适时调—整减压?降水井的抽》水流量和抽》取时间并安装计【量装置对抽取水量】进行:计量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施工应当采用信】息化施工和》。动,态控制方法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施《工技术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层、分区【。、,。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和方:案进行开挖》;对有内支撑基坑的!开挖还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和空间   —第,二十二?条 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并?填写:有,关记录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进行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验收按规定—。预埋声测管》。、留置试块试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坑支护!结构质量等进行检】测 :。第五章 审》图、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审图质量》负责不得《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行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禁止!弄虚作假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审查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等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监理:项目机构章后方【。可实施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会议并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的实—施以及已完成基坑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检测、应急!预案:和,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工程开挖】令当基?坑设置多道支撑【土方分?层,或分:。区开:挖,时还:应按照每《个开挖层和开—。挖区分别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开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根据工程实【际会同施工单—位确定桩《(,墙)、隔水帷幕【和土体加固等隐【。蔽工:程钻芯取样》检测方案《。。。按照规定对》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施工旁站监—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围,护,结,构质量检测取样、坑!内降水、坑边堆【载和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核》通过的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当发《现未执?行设:计和:。施工方案、》变形和受力达—到设计控制》值、支撑开裂或者周!边建筑?和道路管线等变形速!率,。加大、出现土方坍】塌,征兆、渗水》。、,流沙、管涌》等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基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职其他?工程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其资质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并?应当组建项目监测机!构明确项目监—测负责人从》。事管理和监测作【业的人员应当由该】监测单位任命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禁止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借用】资质承揽《业务对?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行监测!   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监测方《案、布?设监测点对基—坑工程施工涉及到】监测项目和对象【实施有效《监测监测《方案应当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监测》点布设后《应,报监理单位验—收   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报告负《责禁止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并应按《照规定将有关监【测结果当天上传至】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上海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 第三十一条 在基!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基》坑监测单位应当【。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有?效巡视和监测并为】信息化施《。工提供参数基坑监测!应从: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开始】至地下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土方回填完》。。毕为止?当工程和周边环境需!要时应延长》监测周期  — 当监测数据接【近,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提交、通》报基坑工程参与【。各,。方,;当监测结果达到】设计报警《。值、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出现事—故征: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率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 第六章》 方:案论证?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实行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论《证(本办法简称论证!)制度论证前设计方!案应:当由设计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审查通过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不通过的不!得,。使用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当分别进行论证!   第三十—三条 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开展论证《符,合规定的论证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承《担   第三十四】。条 所有《类型基坑工程—论证专家均应—从“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中选取】对开挖深度》10m以下的基坑】工程采取《电脑随机《抽取方式;对开挖深!度10m以上(含1!0m)的基坑工程】除随机抽取外可以从!库中遴选增》补不超过论证专家】总数30%的专家】 ,  基坑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时论证】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他情况下应不少【于5:人且论证专家总数应!为奇数设《计方:案论证?时,设计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施?工方案论证时施工】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与论证《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论》证单位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论证报?告基坑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专家组意见》论,证单位?应出具论《证报告且论证报告】(含重?新论证报告)—应当加盖论证—。单位公章或者论【证专用印章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分别提交论证专!家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该意见作《为论证报告》。的附件内容   第!三十六条 论—证报告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情形!。对“修改后通过”】的有关单位应按【论证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书面》回,复,。论,证单位确认、备案后!方可实?施;结论为“不【通过”的《。论证意见中》应明确论证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将方案修改完【善,。后送原论证》单位重新进行专【家论证需要重新论】证的原则上选用原论!证专家   第三十!七条 论证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论》证报告内容录入“】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上传专】家的书?面意见作为附件并】应当通过该信息系统!出具论证报》告,报告:的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由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对专家论证】通,过的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当基坑》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包括基坑安全】等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设计开挖—工况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基坑内土方》主要运输方式—等应:由原论证单位—进行:重新论证 第七章】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 ,第三十八条 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应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和以下规定—来确定对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住】宅、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以及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医院和学校建(构!)筑物等应》按照重要建(构【)筑物?考,虑基坑环境保护等级!轨道:交通和原水、油气管!道、综合管》廊等重要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还应满足相关!保护要求《 , , 第三十九条 基坑!工程支护结构与【降水等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确定基坑围护结构(!包,括隔水帷幕等—)与用地红》。线间的距离时需要考!虑围护?结构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施工!机,械设备或发生险情后!抢险所需《的,安全距离、操作场】地和空间《两道及以上支—撑的当基坑周边【不,具备土方开挖和【运输条件时》设计时应考虑—设置栈桥 》  (二《)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车】站工程的基坑—支,护结构当采用多道】支撑体系时第一【道支撑必须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地质条件复杂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水务等其他工程采!用多:道支:撑体系的,第一【道围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  (三)环境保护!等级为一、二级且开!挖深:度8:m(含?8m:)以上的基坑—工程以及《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其他深基—。。坑工程其内》支撑应不少于—两道   》(四)直径超过【1m的钻孔灌注桩不!得采:用G:PS:型钻孔桩《机,械施:工   (五)【钢支撑与《围檩:(墙)节点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11【SG:814?)图集的相》关规定?钢支撑主撑》应垂直?于围檩(墙)钢【围檩接头部位—应,采取技?。术加强措施确—保接头满足》强度要求《钢支撑?施加预应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六《)深基坑工程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时《管井必须同时配备】真空泵和潜水泵禁止!采用塑料管》材的承压水降压井管!   第四十条 严!禁违反基坑工程的】设计工况堆载、搭】建临时建筑及运输】 ,  (一)基坑围护!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明确堆载限值和【。基坑:周边堆载范围严禁在!基坑周边《和,栈桥上超载、—超,高堆物;严禁在基】坑支撑?上堆放材料》和搭设卸料平台【或运行?。施工机械;严禁【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违规】搭建办?公、宿?舍,等,临时建?筑,物;严禁车》辆在基坑周》边及栈桥上超载【行使或停放;严禁】利用基坑围护桩【或基:坑支撑以《及栈:桥的立柱及》其桩体作为塔—吊的基础和》加固桩   —(二)基坑》。开挖的土方应及【。时外运不应》在场地内和基坑及其!周边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内违:规堆放施工现场需】要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临时!堆土的应《由施工总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如!景观设计《。。。的假山等)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重,。新计:算、: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桩基础承台!埋,置深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米)的—。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 ?。。  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桩(简称PT!C桩)?、,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方桩中的薄壁方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PHC?管桩)A型》。桩 第八章 监督】。和信用管理》  :   ? 第四十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加强基坑工—程开挖条件验收【和施工关键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基坑工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上报基》。坑工程相关统计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基《坑工程?论证专家的》管理论证专家—参加论证的基坑工】程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期间暂停其参加基坑!工程论证资格调【查结论如果认定【该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实行诚信管理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论证、审图—。、,材料供应《、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具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个人)黄牌》警示单(附》件1)、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企业)黄牌警示】单(附件2)—按照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本市信用管理—平台对责任单位、人!员列入本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关注企业、!个,人名单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 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房屋、管线》等破坏引发群体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但?暂停施工可能导【致发生新的质量【、安全事《故、次生灾害—的作业除外下同)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其》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时涉及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办理】的事:项,暂缓其使用承—诺方式办《理,。   (二)对负】有责任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对负】有总包管理责任、】非具体施《工基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各《整改:事,项,未按要求限时—改正:的自要求改》正的最后期限—之,日起至?整改:期结束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业务   (四)!对该工程具》体施工的(》专业承包)施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所承包的—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  (?。五)对该《工程材料、构件供】应,单位:未正:确履职供应不合格材!料、:构件;或者弄虚作假!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其:相应材料备案—资格:   (六》)对监理单位发【。。现其在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验收、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七—)检测、监测单【位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相应检《测,、监测业务对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禁止其从事、参与!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活动   (!八)对负有责任【的论证、施工图审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论证、施工图审【查业务  》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负有责》任的关键岗位人员】。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执业1年《  : (十)对因未【正确履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论:证专家?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参加论证《工作:1年;对弄》虚作:假、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禁止:其参加论证》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前尚未】签署开挖令的基坑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