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住建规范〔201!9〕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 第六条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在】基坑围护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基【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环境调查查明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基?础情:况对:建(构)筑物的【倾斜:、差异沉降和开【裂等情况进》行检测?。并向设计、》论证、?审图等?。单位提供检测、【调查:报告为基坑变—形控制提《供依:据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共同对可能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等或《者其他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进行检查!协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拍摄影像资料留】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论证单位对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应当—送符合要《求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涉及》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等:需要设?计变更的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送原论证【机构、审查机构重】新,论证、?审查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等:单位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按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理风险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基—。坑工程?本体风险以》及基坑施《工对毗邻《建(构)筑物和管】线、道路、设施造成!的安全?风险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联系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向【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监测单位—等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按照规定组织【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责任单位【。编,制各自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基》坑工程?应急预案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基坑:和周边?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当监测数》据出现?报警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组织:抢险险情排除—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参建各方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开展后续的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程《地下结构完成6个】月,内通过书面、网上报!送等形?式将地下水水位、】降承压水基坑的排】。水量:、地:面沉降等监测—成果向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禁止出具】虚假勘察报》告和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禁止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违规?向有关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方案》论证和?。施,工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实验和试【验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认真做好勘察孔【。的封孔?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其企业资质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依据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应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当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如果隔》水帷幕不能将目的】含水层完全》隔,断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开?挖深度不足15m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部分可》以采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
— 对采用逆作法、】“两墙合一”和“桩!墙,合一”等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得—到主体结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应加盖主体结构!设计人员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利用主体结【构墙板作为基坑临时!。支撑点或者在主体结!构梁板?。缺失部位设置临【时,支,(换)撑结构—的应得到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施!工前的设《计交底会议、开挖条!件验收会议以及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征兆:、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委派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13.?4 承?包工程范围》相关规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二、三?级的单位承包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分别不得【超,过15m和》。12m?。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基坑围】护、降水、支(【换)撑、挖土、【支撑栈桥拆除、坑中!坑砖胎(预制—板)模砌筑以—及基:础底板浇筑等内容如!果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工程同期施工的情况!应当:明确基?坑开挖?。与建筑结构工程【彼此施工顺序—和进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基坑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由该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分包的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但,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审【核、签字并》。加盖总包、分包单】位公章?
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审?查手续完备》且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禁止违规使用未经】审核、审定》及未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施工》禁止违?反设:计、施?工方案确定的基坑】与其相邻工程施工顺!序,。要,。求施:。工禁止偷工》减料
基坑土方开挖!边线:、,。基,坑围护结构和隔水帷!幕以及防《渗,加固等施工不得【违,。规,超越用地红线
【 第二《十条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需要抽?取地下承《压水进行减压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按需降水、降水最!小化”的原》则适时调整减—压,降水井的抽》水流量?和抽取时间并安【装计量装置》对抽取水量进行计】。量和控制《
,。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施工应当》。采,用信息化施工和动】态控:制方:法,。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施工技】术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层,、分区、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和?方案进行《开挖;?对有内支撑基坑【。的开挖?还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和空间《。
第二十二【条 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并填写有》关记录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进行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验收—按规定?预埋声测管》、留置试《。块,试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坑支护结构》质量等进行检测
】。第五章 《审图、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审图质《量负:责不得?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行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禁止弄虚作!假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审查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等?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监:理项目机构》章后方可实施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会议并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的】实施以?及,已完成?基坑: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检测、应急预案和!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工程开挖!令当基坑设置—多道支撑土方—分层或分区开挖时】还应按照每》。。个开挖层和》开挖:区分:别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开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根据工》程实:际会同施工单—位确定桩(》墙)、隔《水帷幕和土体—加固等隐蔽工程钻】芯取样检测方案按】照规定对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施工旁站监—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围护结构质!量检测取《样、坑内降》水、坑边堆载和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核通过的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当发】现未执行设计和施工!方案:、变形和受》力达到设《计控制?值、支撑《开裂或者周边建【筑和道路管线等变形!速,率加大、《出现土方坍塌征兆、!渗,水、:流沙、管涌等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基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职》其,他工程
《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其,资质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并应当组建项目!监测机构明确项目监!测负责人从事管理和!监测作业的》人员应当《由该监测单位任命】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禁止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借用资》质承揽?业务对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行监测—
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监测方案、!布设监测点》对基坑工程施—工涉及?到监测项目和—对象:。实施有效监测监测】方案:应当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监测点布设【后,应报监?理单位验收
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报:告负:责禁止?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并应按照规定【将有关监测结果当天!上传至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上海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在【基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基坑监测单位【应当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有效巡视和监—测并:为信息化施工—提供:参数基坑监测—应从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开始】至,地下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土》方回填?完毕为止当工程和周!边环境需要时—应延长监测》。。周期
《 当监测数据接近】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提交、《通报:。。基坑工程参与—各,。方,。;,当,。监测结果达》到设计报警值、【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出《现事故?征,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率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
第六章 方案!。。。论证
?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实行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论证(本办》法简称论证)—制度论证《前设计?方案应当由设—计,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审查?通过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不通过的不得使!用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当分别进《行论证
第【三,十三条 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开展论证符合!规定的论证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承《担
: 第三《十,四,。。条 所?有,类型基坑《工程论证专家均应】从“:。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中选取《对开挖深度》10m以《下的基坑工程采【取电脑随机抽取方式!。;对开挖深度1【0m:以上(含10—。m):的,基坑工程除随—机抽取外可》以从库中遴选增补不!超过论证专》家总数30%的专】家
基坑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时!论证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他情况—下应不少《于5:人且论证专家总数】应为奇数设计方案】论证时设《计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施!工方案论证时—施工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与论证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论证单位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论证报!告基坑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专【家,组意见论证单位应出!具论证报告且论证】报告(含重》新论证?报告)应当》加盖论证单》位公章或者论证专】用印章?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分别提交论证专家】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该意见作为论!证报:告的:附件内容
第三!十,六条 论《证报告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情:形对“修改后通【过”的有关单位应】按论证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书面?回复:论证单位确认、备】案后方可实施;结论!。为“:不通过”的论证意】见中应明确论证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将《方案修改完善后送原!论证单位重》新进行专家论证【需要重新《论,证的原则上选用原论!证专家
》 第三十七条 论】。证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论证报告内容录!入,“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上传!专,家的书面《意见作为附件并应当!通,过该信息系统出具】论证报告报告—的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由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 对专家》。论证通过的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当:基,。坑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包》括,基坑安全《等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设!计开挖工况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基—。坑内土?方,主要运输方式等应】由原论证《单位进行重新论证】
第七章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应】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和【以下:规定来?确定对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住宅、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以及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医—院和学校《建(构)筑物—等,应按照重要建(【构)筑物考虑基坑环!。。境保:护等级轨道》交通和原水、—油气管道、综合管】廊等:重要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还应满!足相关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 基坑工程》支护:结,构与降?水等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在》确定基坑围护—结,构(包括隔水帷幕】等)与用地红线间】的距:。离时需要《考虑围?护结构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施工》机械设备或发生险】情后抢险所》需的安全距离—、操作场地和—空间两道及以上【。支撑的当基坑周边不!具备:土方开挖和》运输条件时设计时应!考虑设置栈桥
【。 (二)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车站工程《的,。基坑支护结构当采用!多道支?撑体系?时第一道《支撑必?。须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地质条件复】杂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水务等其—他工程采用多道【支撑体系的》,第一道围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环境保—护等级为一、二级且!开挖深度《8m:(含8m)以—上的基?坑,工程:。以及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其《他深基坑《工程其内支撑应不少!于,两道
(—四):直径超过1m—的,钻,孔灌注桩《不得采用《GPS型钻孔桩机械!施工
(五)】钢支:撑与围檩(墙)节点!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11SG81!4)图?集的相关规定钢支】撑主撑应《垂,直于围檩《(,墙)钢围檩接—头,部位:应采取技术加强措】施确保接头满—。足,强度要求钢支撑【。。施加预应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六)深基坑工】程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时管井必须同【时,配备:真空泵?和潜水泵禁止采【用塑:料管材的承压水降压!井管
第四十条!。 严禁?违反基坑工》程,的,设计工况堆载、【搭建临时建》筑及运输
【(一)基坑》围护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明确堆载!限值:和基坑周边堆—载范:围严禁在基坑周【。边,和栈桥上超载、超】高堆物;严禁在基坑!支撑上堆放材—料和搭设卸料平台】或运行施工机械;】。严,禁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违规搭建办公【、宿舍等临时建筑物!;严:禁车辆在基坑周【边及栈桥上超载行使!或停放;严禁利用】基坑:围护桩或基坑支撑】以及栈桥的》立柱及其桩体—作为塔吊的基—础和加固桩
— (二)基坑开挖!的土方?应,及时外运不应—在场地内和》基坑及其周边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内违规堆放施—工现场需要》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临时堆土的】应由施?工总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如景观设《计的假山等》)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重:新计算、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 第四《十一条? 桩:基础承台埋置深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米)的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
— 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桩(简称PT—C桩)、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方桩—中的薄壁方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PH】C,管,桩)A型桩
第八章! 监督?和信用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加强基坑】工程:开挖条件验收和施工!关,键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基,。坑工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上报基坑工程—相关统计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基《坑工:程论证专家的管理】论证专家参加论【证,的基坑工《程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期间暂停其参加基!坑工:程论证资格调—查结:论如果认《定该: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四》。条 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实行【诚信管?理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论证、审图、—材料供应、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具: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个人)黄《牌,警,示单(?附件1)、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企业)!黄牌警示单(—附件2)按照—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本市信用管理】平台对责任单位、】人员列入《本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关注》企,业、个人名单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房屋】、管线等破坏—引发群体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但—暂停施工可能导致发!生新的质量》、安:全事故、次生灾害的!作业除外下同)【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其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时涉及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办理的事项暂缓】其使用承诺方式办】理,。
: (二)对负有责】任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对负有总包管【理责任、非具体【施,工基: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各整【改事项未按要求限】时改正的《自要求改正的最后期!限之日?起至整改期结—束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业务】
(四)对该】工,程,具体施工的(专业】承,包)施?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所承?。包的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五:)对该工程材—料、构件供应单位未!。正确履?职供应不合格材【料、构件;或者【弄虚作假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其相应材料备【案资格
(【六)对监理单—位发现其在》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验【收、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 (七?)检测、监测—单位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相应检测、监【测业务对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禁止其【从事、参与》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活动
【 :(八)对《负有责任的论证、】施工图审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论证》、施工图审查—业务: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负有责任的关键】。岗位人员《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执业1年
! (十)对》。因未正确履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论证专家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参加论证》工作1年;》对弄虚作《。假、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禁止:其参加论证》工,作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前尚未签署开挖令】的,基坑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