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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住建?规范〔2019〕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  :第六条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在】基坑围护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基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环境调查查】明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基础—情况对建(构)筑物!的倾斜、差》异沉降和《开裂等情况进行检】测并向设计》、论证、审图等单】位提供检测》、调查报告》为基坑?变,形控制提供依—据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共同对可!能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等或者?其他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进行检查协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拍摄影像资料留!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论证单【位对: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应当送符!合,要求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涉及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等,需要:设,计变:更的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送原论证!机构:、审:查机构重新论—证、: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等】单位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按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理风险!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基坑工程!本体风险以及基坑】施工对毗邻建(构】)筑物和《管线、道路、—设施造成《的安:全风险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联系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向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监测单位等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按—照规:定组织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责任单位编制各自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基坑工程应急预案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基坑和周边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当监测《数据出现报警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组织—抢险险情排除—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参:建各方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开展《后续的施工作业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程【地下结构完成6【个月内通过书面、网!上报送等形式将【地下:水,水,位、:降承:压水基坑的排水【。量、地?面沉降等监》测成果向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禁止出具》虚假勘察报告—和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禁:止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违规向有关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方案【。论证和施工》  :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实验?和试验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认真做—好勘察?孔的封孔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其,企业资质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依据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应【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当: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如果隔!水帷幕不能》将目的含水层完【全,隔断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开挖深《度不足15m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部分可》以采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   对采用【逆作法、“》两墙合一”和“桩墙!合一”等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得—到主体结《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应加盖《主,体结构设计人员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利用主体结构墙板】作为:基坑临时支撑点【或者在主体》结构:梁板缺?失部位设置临时支】(,。换)撑结《构,的应得到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施!。。工前的设计交—底会议、开挖条件】验收会议《。以及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征兆、!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委派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13.4 》承,包工程范围相关【规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二、三级【。的单位承包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分别不》得超过15》。m和12m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基坑围护、】降水、?支(换)撑》、挖土?、支撑?。。栈桥拆除、坑—中坑砖胎(预制板)!模砌筑?以及基础底板浇筑】等内容如果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工程同期施工的情】况应当明《确,基,坑,开挖与建筑》结构工程彼此施工】顺序和进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基—坑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由?。该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分包—的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但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审核?、签字并加盖总包、!分包:单,位公章   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审查—手续完备且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禁止:违规使?用未经审核》、,审,定及未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施:工禁:止违:。反设计、施工方案确!定的基坑与其相邻工!程施工顺序要—求施:工禁止?偷工:减料 基坑土方开】。挖边线、基坑—围护结构和隔—水,帷幕以及防渗加固等!施工不得违规超【越用地红线  【 第二十条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需要抽【取地:下承压水进行减【压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按需降【水、降水最小—。化,”的原则适时调整减!压,降水:井的:抽水流量和抽取时】间并安装计量—装置对?抽取水量进》行计量和《控制 ?。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施工应当—采用信息化施工【和动态控制方法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施,工技术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层、分区、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和方《案进:行开挖;对有内支撑!基坑的开挖还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和空间 !  第二《十二条 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并填写有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进行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验收按》规定预埋声测管【、留置试块》试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坑支护结构【。质量:等进行?检测 第五章 审】图、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审图质—量负责不得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行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禁,止弄虚作假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审查》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等!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监理《项目机?构章后方可实—施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会议并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的实施以及已【完成基坑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检测、应急预】案和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工程《开挖:令当基坑《设置多?道支撑土方分—层或分区开挖时还】应按照每个开挖层】和开挖?区分别?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开挖条件》 ,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根据:工程实际会同—施工单位确》。定桩(墙)、隔【水帷幕和土体—加固等隐蔽工程钻芯!取样检测方案按照规!定对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施工旁?站监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围护结?构质量检测取样【。、坑内降《水、:。坑,边堆载和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核】通过的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当!。发现未执行设计【和,施,。工,方案、变形和受力达!到设计控制》值、支撑开裂或者】。周边建筑和道路管线!等变形速《。率加大、出》现土方坍塌征兆、】渗水、流沙、—管涌等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基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职!其他:。工程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其《资质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并》应当组建项目—监测机构明确项目监!测负责人从事管理】和监测?。作业的?人员应当由》该监测单位任—命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禁—止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借用资质《承揽业务对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行监测 —  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监测方《案、布设监测点对基!坑工程施《工涉及到监测项【目和:对象实施《有效监测监测—方案应当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监测点布设后应【报监理单位验收【   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报告【。。负责禁止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并应按照规定将】有关监测结果—当天:上传至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上海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在》基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基坑监测单位应!当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有效巡视和监【测,并为信息化施工【提供参数基坑—监测应从《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开始至地下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土方回填完—毕为止当工》程和:。周边环境需要时应延!长监测周期   】当监测数据接近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提交》。、通:报,基坑工程参与各【方;当监测结果达】到设:计报警值、》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出现事故征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率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 《第六章 方案论证】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实行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论证(本办法—简称:论证)制度》论证前设《计,方案应当由设计【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审《查通过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不通过的不得使用!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当分别进》行论证   —第三十三《条 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开展《论,证符合规《定的论证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承担   》第三:十四条? 所有类型基坑工】程论证专家均应从“!。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中选】。取对开挖深度1【0m以下的基坑【。。工程采取电脑随机抽!取方式;对开挖深】度10m以上(含】10:m)的基坑》工程除随《机抽:取外可以从库中【遴选增补不超过【。论证专家总数—30%的专家 【  基坑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时论证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他情!况下应不少》于5人且论证专【。家总数应为》奇数设计方案—论证时设计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施工】方案:论证:时,施工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与?论证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论》证单位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论证报告《基坑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专家!。组意见论证单位应出!具论证报告且论【证报告(含》重新论?证报告)应当加盖论!证单位?公章:或者论证《专用印章《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分别提》交论证专家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该意见作》为论证报告的附【件内容   第【三十六条 论证报】告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情《形对“修改》后通过?”的有关单位—应按:。。论证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书】面回复论证单位【确认、备案》后方可实施;结论为!“不通?过”的论证意见中应!明确论证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将方案修改完善!后送:原论证单《位重新进行》。专,家论:。证需要重《新论证?。的原则上《选用原论证》专家   第三十】。七条 论证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论证:报告内容录》。入“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上传专家的书!面意见作为附件并应!当通过?该信息?系统出具论证报告报!告的: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由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对】专家论证通过—。的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当基坑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包括基坑【。安全等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设计开挖工况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基—坑内土?方主要运输》方式:等,应由原?论证单位进行重新论!证 第七章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  第?三十八条 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应】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和《以下规定来确定【对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住宅、》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以及【。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医院和学校—建(构)筑物等应按!照重要建(》构):筑物考虑基坑环【境,。保护等级轨道交【通和原水、油气管】道、综合管廊等重要!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还:。应满足相《关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 基坑工程》支护结构与降水等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确》定基坑?围护结构(包—括隔水帷幕等)与用!地红线?间,的距离时需要考虑】围,。护结构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施工《机械:设备或发生险—情后抢险所需—的安:全距离、操作场【。地和空间两》道及以上支撑的【当基坑?周边:不具备土方开挖和】运输条件时》设计时应考虑设置】栈桥   (二【)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车站》工程的基《坑支:护结构当采用多道】支撑体?系时第一道支撑必】。须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地质条《件,复杂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水务等其—他工程?采用多?道支撑体系的—,第一道围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环境保护等级—为一:、二:级且开挖深度8m】(含8m)以上【的基坑?工,程以:及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其他深—基坑工?程其内?支撑应不少于—两道   (四)】直,径超过1m的钻孔灌!注桩不得采》用G:PS型钻孔桩机械施!工  ? (五)钢支撑【与围檩(墙)—节点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11SG【814)图集的相】关规定钢《支撑主撑应垂直于】围檩(墙)钢围檩】接头部位应采取技】术加强措《施确保接头满足强】度要:求钢支撑施加预应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六)深基坑工程!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时【管井必?须同时配备真空泵和!潜水泵禁止采用【塑料管?材的承压水降压【井管   第四十条! 严禁违反》基坑:工程的设计工况【堆载、搭《建临时建筑及运【输   《(一:)基坑围《护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明确堆载限值和基!坑周边堆载范—围严禁在《基坑周?。边和:栈桥上?超载、超高堆物【;严禁在基坑支撑上!堆放材料《和搭设卸《料平台或运行施工机!。械;严?禁,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违规搭—建办公、《宿舍等临时建—筑物;严禁车辆在】基坑周边《及栈桥上超载行使】或停放;严禁利【用基坑?围护:桩,或基坑支《撑,。以及栈桥的》立柱及其桩体作【为塔吊?的基础和加固桩【   (二)—基坑开挖的土方【应及时外运》。不应在场地内—。和基坑及其周—。边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内违规堆放—施,工现场?需要: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临时堆土的应—。由施工总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如景观设计—的假山等)》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重新计算、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桩基础承台—埋,置深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米)的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 !。  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桩【(简称P《TC桩)《、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方桩中】。的薄壁方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PH!C管桩)A型桩 】第八:章 监督和信用【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加强【基坑工程开》挖,条件验?收,和施工关《键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基坑—工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上报基坑工程相】关,统计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基坑工程—论证专家的管理论证!专家参加《论证的基坑工—程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期间暂停其【参加基坑工程论证资!。格调查结论》如,果认定该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实行诚信—管,理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论证、审图、!材料供应、》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具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个人)黄牌警示!单(附件1)、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企业)黄牌警示单(!附件2?),按照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本市》信用管理平》台对责任《单位、人员列入本】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关注—企业:、,个人名单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 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房屋、—管线等破坏引—发群体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但暂停施工可】。能导致发生新—的质:量、:安全事故、次生灾】害的作业除》外,下同)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其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时涉及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办理的事】项暂缓其使用承诺】方式办理   【(二)对负有责任】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三)对负有【总包:管理责?任、非?具体施工基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各整改!事项未按《要求限时改》正的自要求》改正:的最后期限之—日起至整改期—结束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业务 《 , (四)对》该工程具体施工的】(专业承《包)施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所承包的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 (五)对》。该工程材料、构件供!应单位未《正确履职供应不合】格材料?、构件;《或者:弄虚作假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其相应—材料备?案资格 《  :。(六)对监理单【位发现其《在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验收!、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七)检《测、监测单位—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相应检测、!监测业务对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禁止】其从事、参与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活动《   (八)对负】有责任的论》证、施工《图审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论证、施工图审查业!务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负【有责任的关键岗【位人员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执】业1年   (【。十)对因未》正确履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论证专家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参加论证—。工作1年;对—弄,虚作假、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禁止:其参加论证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前尚未—。签署开挖令的基坑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