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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住建规范〔—2,019〕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  在基坑》围护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基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环境调查查明【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基础情况对【建(构)筑物的倾斜!、差异沉降》和开裂等情况进行检!测并向设计、论证】、审图?。等,单位提供检》。测,、调查?报告为基坑变形【。控制提供依据  】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共?同对可能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等或?者其他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进行—检查协?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拍摄《影像资料留存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论证单位!对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应当送符合》要求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涉及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等【需要设计变更—的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送原论证机构【、审查机《构重新?论证:、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等单位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按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理风险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基坑工程】本,体,风险以及基坑—施工对毗邻建(构)!筑物和管线、道路、!设施造成的安全【风险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联系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向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监测单!位等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按照《规定组?织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责—任单位编制各—自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基》坑,工程应急《预案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基坑和【周边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当监测数据》出现报?警,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组》织抢险?险情排除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参建各方《。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开展后续的》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程地下结【构,完成6个月内—通过:书面、网上报送【等形式将《地,下水水?位、降承压》水基坑的排水量、】地,面沉降等监》测成果向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禁止【出具虚?假勘察报告和—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禁止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违规向有》关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方案论证和施工】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实验—和试验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认真做好】勘察孔的《封孔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  第十三》条 从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其企:。业资质?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 ?。 , 第十?。四条 依据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应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当,。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如果隔【水帷:幕不能将目的含【水层完全隔》。断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开《挖深:度不足1《5m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部分可以》采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  — 对采用逆作法、】“两墙合一”和【“桩墙?合一”等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得到主体结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应加盖主体结—构设计人员》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利用主?体结构墙板作—。。为基坑?临时支撑点》或者:在主体结构梁板缺失!部位设?置临时支(换)撑】结构的应得》到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施】工前的设计交底【会议、?开,挖条件?验收会议以及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征—兆、: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委派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13.4 !。承包工程范围相关】规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二、三《级的:单,位承包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分别不得【超过15m》。和12m 》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基坑围护》、降水、支(换)】撑、挖土、支撑【栈桥拆除、坑中【坑砖:胎(预制板)模砌】筑以及基础底—板,浇筑等内容如果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工程同期施工的】。情况应当明确基【坑开挖与建筑结构工!程彼此施工》顺序:和进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基坑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由该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分,包的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但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审核、签字并—加,盖总包、分》包单位公章   】。。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审》查手:续完备且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禁—止违规使用未经审核!、审定及未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施工:禁止违反《设计、施工》方案:确定的?基坑与其相邻工【程施工顺序要求【施工禁止《偷工减料 》基坑土方开挖边线】、,基坑围护结构—和,隔水帷?幕以及防渗加固【等施工不得违—规超:。越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需要抽取地】下,承压水进行减压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按需降水、降】水最小化”的原【则适时?调,。整减压降水井的抽】水流量和抽取时间】并安装?计,量装置?对抽取水量》进行计量和控制【 ,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施工应当采!用信息化施工和【动态控制方法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施:工技术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层、分】区、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和方案进行开!挖,;对有内支撑基坑】的,开挖还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和空间   第】二十二条 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并填!写有:关记录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进行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验收按—。规定预埋声测管【、留置试《块试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坑支护结构质【量等进行检测 第五!章 :。审,图,、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审图质量负责不】得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行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禁止弄虚作【假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审,查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等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监理项目机!构章后方《可实施?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会议并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的?实施以及已》完成基坑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检】测、:应急预案和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工程开【挖令当基坑设—置,多道支撑土方分【层或分?区开挖时《。还应按照每个—开挖层和《开挖区?分,别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开:挖条件  》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根据工程实际会同】施工单位确》定桩:。(墙)、隔水—帷幕和土体加固等隐!蔽工程?钻芯取样检测—方案按照规定对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施工》旁站:监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围:护结构质量检测【取样、坑内降水【、,坑边堆载和》。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 : ,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核通—。过的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当《发现未执行设计和】施工方案、变形【和,受力:达到设计控》制值、?支撑开?裂或者周边建—筑和道路管》线等变形速率加大、!。出现土方《坍塌征兆、渗水、】流,沙、管涌等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基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职】其他工程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其》资质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并应当组】建项目监测》机构明确项》目监测负责人—从事管理和监测作】业的人员应当由【该监测单位任命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禁!。止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借用资质承揽】业务对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行】监测   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监【测方案、布设监测】点对基坑工程施工】涉及到监测项目和对!象实施?有效监测监测方【案应当?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监》。测点布设后应报【监理单位验收—   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报】告负责禁止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并:应按照规定将有【关监测结《果当天上传至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上海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在基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基】坑,监测单位应当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有效巡视和—监测并为信》息化施工《提供参数基坑监测应!从,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开始至地下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土方回!填完毕为止当工程】。和周边环《境需要时应延—长监:测周期?   当监》测,数据接近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提交、通报基】坑工程参与》各方:;当监测结果达【到设计?报警值、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出现事【故征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率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 第六章 方案论证!。。。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实行】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论证(本》办法简称论证—。)制度?论证前设《计方案应当由设计】。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审查?通过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不通过的不得使用!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当?分,别进行论证》   第三》十三条 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开展论证符合规【定的论?证,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承担?  : 第三十四条 所】有,类型基坑《工程:论证专家均应—从,。“,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中选】取对开?挖,深度10m以下的】。基坑工程《采取电脑随机—抽取:方式;对开挖深度】1,。0m:以上:(含10m》)的:基坑工程除随—机抽取外可以从库中!。遴选增补不超过【论证:专家总?数30%的专家 】  基坑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时论证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他情况【下应不少《于5:人,且论证专家总数应为!奇数设计方》案论证时设计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施工【方案论证时施—工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与论证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论《证单位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论证报》告基坑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专家组意见论!证单位应出具论【证报告且论》证报告(含重新论证!报,告)应当加盖论【证单位?公章或者《论证专用《印章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分别提《交论证专家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该意见?作为论证报告—的附件内容》   第三十—六条 论证报告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情形对“!修改后通《过”:的有关单位》。应,按论证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书面【。回复论证单位确认、!备,案后方可实施—;,结论为“不通过【”的:论证意见中应明确论!证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将方案修改完善【后送原论证单位重新!进行专家论证—需要重新论证的原则!上选用?原论证专家 —  :第三十七条》 论证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论证报】告内:。容录入“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上?传专:家的:书面意见作为附件】。并应当通过该信【息系统?出具论证《报告报告的》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由!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对专家论证通过【的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当基坑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包括基坑《安全:等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设计开挖工况—。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基坑内土方主—要运输?方式:等应由原论》证,单位进行重新论证 !第七章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 第:三十八?条 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应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和以下规定来确【定对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住宅—、,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以及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医院和学—。校建(构)》筑,物,等应按照重》。要建:(构)筑物考虑基】。坑环境保《护等级轨道》交通和原《水、油气管道、【综合管廊等重要【。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还应满足—相关保护要求  】 第三十九条 基坑!工程支护结》构与降水等》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确定基?坑围护结《构(包括隔水帷幕】等)与用《地红:线间:的距离时需要考虑】围护结构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施:工机械设《。备或发生险情后【抢险:所需的安全距离【、操:作场地和空》间两道及以上支撑】的当基坑周边不具】备土方开《挖和运输条件时【设计时应考虑设置】栈桥  《 ,(,二)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车站工程—的基坑?支护:结构当采用多—道支撑体系时第一】。道支撑必须》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地,质条:。件复杂?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水【务等:其他工?程采用多道支撑体】系的,?第一道围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环境保!护等级为一、二【。级且开挖深度8m(!。。含8m)《以上的基坑》。。工程以及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其】他深:基坑工程《其内支撑应不少于】两道:  : (四)直径超过1!m的:钻孔:灌注桩不得采用【GP:S型钻孔桩机—械施工  》 ,(五)钢支撑与围】檩(墙?),节点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11SG—814?)图集的相关—规定钢支撑主撑【。应垂直于围檩(墙)!钢围檩接头》部,位应:采,取技术加强措—施,。确保接头满足—强度要求《。钢支撑?施加预?。应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六)【深基坑工程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时管井必须同时【。配备真空泵》和潜水泵禁止采用】塑,料管材的承压—水降:压井管   —第四十条《 严禁?。违反基坑工》程的设计工》况堆载、搭建—临时建筑及运输 】  :(一)基坑围—护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明确堆载限值和!基,坑,。周边堆载范》围严禁在基坑周边】和栈桥上超载—、超高堆物;严禁】。在基坑支撑上堆放】材料和搭设卸料【。平台或?运行施工机械;严禁!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违规搭建办!公、宿舍等临时建筑!。物;严禁《车辆在基坑周边【及栈桥上超载行使或!停放;严禁》利用基坑围护桩或基!坑支撑以及栈桥的立!柱及其桩体作—为塔吊的基础和【加固桩   —(二)基坑开挖的】土方应及时》外运不应在场—地内和基坑》及其周边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内违!规堆放施工》现场需要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临时—堆土的应由施—工总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  (三)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如景观设计的【假山等)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重新:计,算、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桩基?础承台埋《置深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米)的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 【  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桩(简称PTC桩)!、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方桩中的薄【壁方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P【HC管?桩)A?。型桩:。。 第八章《 ,监督和信用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加强基坑【工程开挖条件验【收和施工关键—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基:坑工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上报基坑工程相关统!计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基坑工【程论证专家》的管理论证专家参】加论证的基》坑工程?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期间【暂停其参加基—坑工程论《证资格调查结—论如果认定该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实—行诚信管理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论证【。、审图、材料供应、!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具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个人)黄牌警】示单(附件1)、】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企业)黄】牌警示单(附件2】)按:照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本市】信用管理平台对【责任单位《、人员列入本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关—注企业、个人名单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  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房屋!、管线等《。破坏引发群》体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但暂停》施工可能导致发生新!的质量、安全事故】、,次生灾害的作—业除外下同)—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其?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时涉!。及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办理?的事项?暂缓其使《用承诺方式》办理 ?  :(二)对负有责任】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三)对—。负有:总,包管:理责任、《非具体施工基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各整!改事项未按要求【限,时改正的自要求【。改正的最后期—限之日起至整改期结!束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业!务 :  :。(四)对该工程【具体施工的(专业】承包)?施,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所承包的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五)对该工程—材料、构件供应单】位未正?确履:职供应不合》格材料、构件;或】者弄虚?。作假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其相应材料备—案资格 《  (六)对监【理,单位:。发,现其在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验收、【。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七)检《测、监测单位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相应检测、监测【业务对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禁?止其从?事、参与《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活动》   (《八)对负有责任的】论证、施工图审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论证、施工图】审查业务 》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负有责任的关键岗!位人员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执《业1年?   ?。(十)对《。因未正确履》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论证专—家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参加论证工—作1年?。;对弄虚作假、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禁止其】参加论证工作—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前尚未签署》开挖令的基坑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