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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住建规范〔2—019〕《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在基坑—围护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基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环境调】查查明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基础情》况对建(构)筑【物的倾斜、差—异沉降和开裂等【情况进行检》测,并向设计、论证【、审图等单位提【供检测、调查—报告为基坑变形控制!提,。。供依据?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共】同,对可能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等或—者其他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进:行检查协《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拍摄影像资料留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论】证单位对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应当送符合》要求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涉及!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等需要—设计变?更的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送原论证机构、!审查机构重》新论证、审查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等单位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按: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理!风险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基坑》工程本体《。风险以及基》坑施工?对毗邻建《(构)筑物和—管线、道路》、设施造成的安全风!险等:。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联系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向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监测单位等—。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按照规定组织【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责,。任单位编制各—自,。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基《。坑工程应急预案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基坑?和周边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当监【。测数据?出现报警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组织抢险险情排】除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参建】各方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开展后续的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程地【下结构完成6个【月内通过书面、【网上报送《等形式将地下水水位!、降:。承压水基坑》的排水量、地面沉降!等监测成果》向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禁止出具虚假勘】察报告?和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禁止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违规—向,有,。关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方案论证和施】工  ?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实验和试验—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认真【做好勘?察孔的封孔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  第十三条 从】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其企业资质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依据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应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当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如—果隔水帷幕不能将目!的含水层完全隔断】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开挖深度】不足15m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部分可以采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  》 对采用逆作—法、“两墙合一”】和“桩墙《合一”等《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得到主—体结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应加:盖主体结《构设计人员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利《。用主:体结构墙板》作为:。基坑临时《支,撑点或者在主—体,。结构:梁板缺失部》位设置临时支(换】)撑结构的应—得到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施工前的设】计交底会议》。、开挖条件验收会】议以及?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征兆—、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委派—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1《3.4 承包工程】范围相关规》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二、《三级的?单位承包《。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分别不得超过—15m和12—m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基坑围护、】降水、支(换)撑】、挖土、支撑—栈桥拆除、》坑中坑砖胎(—。预制板?)模砌筑以及基础】底板浇筑等内容如果!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工程同期施工的情况!应当明确基坑开【挖与建筑结构工【程彼此?施工顺?序和进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基坑: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由:该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分包《的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但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审:核、签?字并加盖总包、分包!单位公?章   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审【查手续完备且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禁止违规使用未经审!核、审定及未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施工禁止违】反设:计、施工方案—确定的基《坑与其相邻工程【施工顺序要》求施工禁止偷工减料! 基坑土方开挖边】线,、基坑围护结—构和:隔水帷幕以》及防渗加固》等施工?不得违规超越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需—要抽取地下承压【。水进行?减压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按需降水《、降水最小化”的原!则,适时调整减压降【。水,井的抽水流量—和,抽取时间并》安装计量装置对抽】取水量进行计量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施?工应当采用信息化】施工和动《态控制方法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施?工技术?。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层、:分区、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和,。方案进行《开挖;对有内—支撑基?坑的开挖还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和空间 》  第二十》。二条 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并填写有关!记录 ?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进,行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验收按《规定预埋《声测管、留置试块试!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坑】支护:结构质量等进行检】测 第五章 审图】、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审》图质量负责不—得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行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禁止弄虚—作假: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审查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等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监理项目机构章!后,方可实施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会《议并: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的实?施以及?已完成基坑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检测【、应急预案》和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工程开挖【令当基坑设》置,多道支撑土方分层】或分区开挖时还应按!照每个?开挖层?和,开挖区?。分别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开挖条件 》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根据工程实际会【同施工单位确—定,桩(墙)、隔—水帷幕和土》体加固等隐蔽工程钻!芯取样检测方—案按照规定对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施工旁站监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围护结!构质量检测取—样、坑内降水、【坑边:堆载和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核】通过的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当发现未《执,行设计和《施,工方案、变形和受】力达到设计控制【值、支撑开裂或【者周:边建筑和道路管【线等:变,形速:率加大、《出现土方坍塌征兆、!渗水、流《沙、管涌《等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基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职其他》工程 ?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其资质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并应当组建!。。项,目监测?机构明确《项目监?测负:责人从事管理和监测!作业的人员应当由该!监测单位任命—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禁止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借用资质承揽业【务对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行监测 【  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监测方》。。。案、布设监》测点对基坑工程施工!涉及到监测项目和对!象实施有效监测监测!。方案应当《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监测点布设—后,应报:监理单位验收 【  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报告负责《禁止:。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并应按照规定【。将,有关监?测结果当天》上传至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上海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  第三十一—条 在基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基坑监【测单位应《。当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有效巡视和监】测并为信息化施工】提供参数基坑监测】应从: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开始至?地下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土【方回填完《毕为:止当工程和周—边,环境需?要时应延长监测周期!  : 当监测数据接【近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提》交、通报基坑工【程参与各《方,;当监测结果—达,到设计报警值、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出》现事故征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率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 第六章 方案论!证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实行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论证(?本办法简称论证【)制度?论证前设计方案应】当由设计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审查通过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不通过的》。不得:使用: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当分别进行论】。证   第》三十三条《 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开展?论证符合规定—的论证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承担 —  第三十四—条 所?有类型基坑工—程论证专《家均应从《“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中选!取对:开挖深度《10m以下的基【坑工程采取电脑随】机抽取?方式;对开挖深【度10m以》上(含10m)【的,基坑工程除随机抽取!外可以?从,库中遴选增补不超】。过论证专家总数30!%,的,专家   基坑【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时论证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他情况下】应不少于5人且论】证专家总数应为【奇数:设计方案论证—时设:计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施工方案论证时】施工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与论证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论证单?位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论证报!告基坑?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专家!组意:见论证单位应出具论!证报告且论》。证报告(含》重新论证报告)应当!加盖论证单位公【章或者论证》专用印章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分别提?交论:证专家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该》意,见作为论证报—。告的:附件内?容   第》。三十六条 》论证:。报告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情—形对“修《改后通?过”的有关单—。位,应按论证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书面回复论】证单:。。位确认、备案—后方:可实:施;结?论为:“不通过”的论【证意见中应明确【。论证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将方案—修改完善后送原论证!单位重新进行专家论!证需要重新论证的】原则上选《用原论证专》家   第三—十七条 论证—。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论证—报告内容录入“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上,传专家的书面意见作!为附:件并应当通过该信息!系统出?具论证报告》报告的?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由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 , 对专?家,论证通?过的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当基?坑,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包括基坑安全等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设计开挖工况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基】坑内土?方主要运输方式等】应由原?。论证:单位:进,行重新论证》 第七章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应【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和以】下规:。定来确定对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住!宅、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以及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医院和学校》建(构)筑物等应】按照重要《建(构)筑物—考虑基?坑环境保护等级轨】道交通和原水—、油气管道、综合】管廊等重要》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还应满足相关保护!要求 ?。  :第三十九条 基坑】工程支?护结构与降水等【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确定基坑围》护,结构(包括隔水帷幕!等)与?用地红线间》的距离时《需要考虑围护结构】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施工!机械设备或发生【险情后抢险所—需的:安全距离、操作【场地和空间两道及以!上支撑的当基坑周】边不具备土方—开挖和运输条—件时:设计时应考虑—设置栈桥   【(二)?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车站工程的基坑支护!结构当采用多道支】撑体系?时第:一道支撑《必须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地》。质条件复杂》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水—务,等,其他工程采用多道支!撑体:系的:,,第一道围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 (三?)环境保护等级为一!、二级且开》挖深度?。。8m(?含8m)以上的基坑!工程以?及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其他深【基坑工程《其,内,支,撑应不少于两道  ! (四)直》径超:过,1m的钻《孔灌注桩不》得采用GP》S型钻孔桩机械施】工 :  (五)钢支撑与!围檩(墙)》节点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11?SG81《4,)图集的相关规定钢!支撑主撑应垂直【于围檩(墙)钢围檩!。接头部?位应采取《技术加?强,。措施确保接头满足】强度:要求钢支《撑施加预应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六)深基!。坑工程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时管井必【。须同时配备真空泵和!潜水:泵禁止?采用塑料管材的承】。压水降?压井管?   第《四十条 《严禁违反基》。坑工程的设计工况堆!载,、搭建临时建—筑及运输 》  (?一,),基坑围护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明】确堆载限值和基坑周!边堆载?范围严禁在基坑【周边和?栈桥上超《载、超高堆》物;严禁在基坑【。支撑上堆放材—料和搭设卸料平【台或运行施工机械;!严禁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违规搭建办—公、宿?舍,等临时建筑物;严禁!。车,辆在基坑周边及栈】桥上超载行使—或停放;严》禁利用基坑围护【桩或:基坑支?。撑以及栈桥》的,立柱及其桩体作【为塔吊的基础和加】固桩 ?  (二)基坑【开,挖的土方应及时外运!不应在场地内和基坑!及其周边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内违—规堆放施工现场需】要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临时堆土】的应由施工总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如景观设计的假山等!)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重新计算!、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桩【基础承台埋置—深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米)的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   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桩(简称PT【C桩)、《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方桩中?的薄壁方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P《HC管桩《)A型?桩 :第八章? 监督?。和信用?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加强基坑工【程开挖条件验收和施!工,关键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基【坑工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上报基坑《工程相关统》计,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基坑工?程论证专家的管理】论证专家参加论【证的基?坑,工程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期间暂停其参【。加,基坑工程论证资格】调查结论《如果认定该》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四》条 :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实行诚信管理!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论证、审图—、材料?供应:、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具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个人)《黄牌警示单》。(附件1)》、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企业)黄—牌警示单(附件【2)按照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本市信用管理平!台,对责任单位、人【员列:入本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关注企业、【个人名单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  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房屋》。、管:线等破坏引发群【体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但暂》停施工可《能导致?发生:新的质量《、安全事故、—次生灾害的作业除】外下同)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其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时涉及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办】理的事项暂缓其使用!承诺方式办理—   (二)—。。对负有责任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对负有总包》管理责任、非具体】施工:基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各整:改事项未《按要求限时》改正的自《要求改正的最后期限!之日起至整改—期结束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业务   (】四):对,。该工程具体施—工的(专业承包【)施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所承包的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五)对该工—程材:料、构件供》应单位未正》确履职供应不合格】。材料、构件;或【。者弄虚作假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其相应材料备案【资格   (六)】对监理单位发现其】在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验收、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七)检测、监!测单:位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相应检测、监测业务!对,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禁止其?从事:、,参与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活动 !  :。(八:)对负有责任的论证!。、,施工图审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论证、施】。工图审查业务 【。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负!有责任的《关键岗位人》员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执【业1年 《  (十)对因未正!确履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论证专家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参加论证工作1年;!对弄虚作假、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禁止其参—加论证工作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前》。。尚未:签署开挖《令的基坑《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