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住建规范〔—2019〕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 第六条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在基》坑围护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基,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环境调查—查明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基础情况对建(构)!筑物的倾斜》、差异?沉降和开裂》等,情况进行检测并向设!计、论证、审—图等单位提供检【测、:调查报告为基坑变形!控,制提供依据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共同对》。。可能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等或者其他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进【行检查?协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拍摄—。影像资?料留存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论证单?位对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应当送符合要求【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 涉:及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等需要设【。计变更的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送,原论证机《构、审查机构—重新论证、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等单位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按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理风险—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基坑工程《本体风?险以:及,基坑施工对毗—邻建(构)筑物和】管,线、道?路,、设施造成》的安全风险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联系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向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监测单位等】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按《照规定组织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责任单位》。编制各自《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基坑工程应!。急预案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基坑和周边—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当监测数据出现报警!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组织抢险】险情:排,除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参建各方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开》展后续的施工作业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程地下结构完【。成6个月内》通过书面、网—上报送等形式将地】下水水位、降承压】水,基坑的排水量—。。、地:面沉降等监测成果向!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禁止出具虚假勘】察报告?和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禁止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违规向有关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方!案论证和《施工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实验和试验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认】真做好勘察孔的【封孔: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其:企业资质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
】 第十四条 依据】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应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当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如果《隔水:帷幕不能将目的含水!层,完全隔断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开挖深度不—足15m《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部分可《以采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
》 对采用逆作法、】“,两墙合一”和“桩】墙合一?”等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得到主体结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应加盖主体!结构设?计人员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利用主体结构【墙板作为基坑—临时支?撑点或者在主—体结构梁《板缺失部位设置临时!支(换)《撑结构?的应得到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施工前的设计—交底会议《。、开挖条件验收【会议以及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征兆、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委!派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1?3.4 承包—工程范?围相关规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二、三级的!单,位,承包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分?别不得超过1—5m和1《2m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基坑围【。护、降水《、支:(换)撑、》挖土、支撑》。栈桥拆除、坑中【坑,砖胎(?。预制板)模砌筑以】及基础?底板:浇筑等内容如果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工程?同期施工的情况【应当明确基》坑开挖与建筑结构工!程彼此?施工顺序和》进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基坑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由该【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分包的》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但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审核、签《字并加盖总包、分】包单:位公章
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审查手续【完备且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禁止违!规使用?未经审核、审定及未!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施工禁止违》反设:计、施工方案确定】的基坑与其相邻工】程施工?。顺序要求施工—禁,止偷工减料
基坑】土方开挖边》。线、基坑围护结【构和隔水《帷幕以及防渗加【。。固等施?。工不得违规超越用地!红线
? 第二十条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需要抽!取地下承压》水进行减压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按需降水、降【水最小化”的—原则适?。时,调整减压降水井的】抽水流量《和抽取?时间并安装》。计量装?置对抽取水》。量,进,行计量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施:工应当采用信息化施!工和:动态:控制方?法,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施】工技术?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层、分区、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和:方案进行开挖;【对有内支撑》。基坑的开挖》还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和空间
【 第二十二—。条 :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并填写有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进行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验收按【规定预埋声测管【、留置试块试—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坑支—护结构?质量等进行检测
第!五章 审图、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审图—质量负责不得—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行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禁》止,弄虚作假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审查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等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监理!项目机构《章后方可实施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会议》并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的实】施以:及已:完,成基坑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检测、?。应急预?案和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工程开挖令当!基坑设置多道支【撑土方?分层或分《区开挖?时还应?按照每个开挖层【和开挖区分别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开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根据工程实际【会同施工单位—确,定桩(墙《)、隔水帷幕和土】体加固等《隐蔽工程钻芯取样检!测方案按《照规定对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施工—旁站监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围护结构—质量检测取》。。样、坑内《降水、坑边堆载和】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
《。。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核通过的《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当?发现未执行设计和】施工方案、变—形和受力达到设计控!制值、?支撑开裂或》者周边?。建筑和道路管线【等变形速率加大【、出:。现土方坍塌征兆、】渗水:、流沙、管涌等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基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职其他工程!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其资质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并应当组建项目监】。测机构明确项目监测!负责人从事管理和】监测作?业的人员应当由【该监测单位任命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禁止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借用—资质承揽《业务对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行监测】
, 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监测【方案、布设》监,测点对基坑工程施工!涉及:到监测项《目和对象实施有效监!测监测方案》应当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监—测点布设后应—报监理单位验—收
? ,。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报】告负责?禁止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并《应按照规《定,将,有关监测结果当【天上传至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上海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在基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基坑监测单位应当!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有效巡《视和监测并为信【息化施?工提供?参,数基坑监测应从【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开始至地下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土】方回填完毕为止当】工程和周边环境需】要时应延长监测周期!
当监测数【据接近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提交、—通报基坑工程参与】各方;当监》测结果?达到设计报警值、】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出现事故征!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率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
第六章 !方案:。论证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实行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论,证(本办法简称论证!)制度论证前设【计方案应《当由:设计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审查:。通过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不通过的不得—使用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当,分别进行论证
!第三十三条》 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开展论】证符合规定的论证】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承担
】 第三十四条— 所有类型》基坑工程《论证专?家均应从“》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中选取对!开挖深?度10m《以下的基《坑工程采取电—脑随机抽取方式;】对开挖深度10m以!。上(:含10m)的基坑工!。程除随机抽取—外可以从库》中遴选增补不超【过论证专家总数【30%的专家
!基坑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时!论,证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他情况下】应不少于5人且论】。证专家总数应为【奇数设计方案论证时!设计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施工》方案论证《。时,施工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与论证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论】证单位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论证报告基坑!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专家组《意见论证《单位应?出具论?证,报告且论《证报告?(含重新论证—报告)应当加—。盖论证?单位公章或》者,论证专用印章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分别提【交论证专家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该意见作为论】证报告的《附件内容
第】三,十六:。条 论证报告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情—形对“修改后通过】”的有关《单位应按论证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书面回》复论证单位确认【、备案后方可实【施;结论《为“不通过”的论证!意见中应明确论证】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将方案修《改完善后送原论证】单,位重新进行专家论证!需,要重新论证的—原,则上选用原论—证专:。家
? 第三?十七条 《论,证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论证报【告内:容录入“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上传专家的书!面,意见:作为附件并应当【通过该信息系统出】具,。论证报告报告的【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由?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对专家!论证通过的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当基坑【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包【括基坑安全等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设,计开挖工况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基坑内土方主要【运,输,方式等?应由原论证单—位进行?。。重新论证
第—七章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应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和以下规定】来确定对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住【宅、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以】及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医院和学】校建(构)筑物【等应按照重要建【(构)?筑物考虑基坑—环境保?护等级轨道交通【和原水、《油气管道、》综合管廊等重要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还应满足相关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 基坑—工程支护结构—与降:水等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确】定基坑?围护结构(包括隔】水帷:幕,等)与用地红线间】的距离时《需要考?。虑围:护结构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施工《机械设备《或发生险情后抢险】所需的安全距—离、操作场地和【空间两道及以上支撑!的当基坑周边不【具备土方开挖—和运输条件时设【计时应考虑设置栈】桥
(二)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车站工程!的基:。坑支护结构当采【。用多道?支,撑体系时第一道【支撑:必须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地》质条件复杂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水务等其他工【程采用多道支撑体系!的,第?一道围?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环境保?。护等级为一、二级且!开挖深?。度8m(含8m)】以上的基《坑工程以及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其他深基》坑工程?其内支撑应不少于两!道
(四)【直径超过1m的【钻孔灌?注桩不得采用G【P,S,型,。钻孔桩机械施工
! (:五)钢支撑与围【檩(:墙)节点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11?SG814》)图集的《相关:规定钢支《撑主撑应垂直于【围檩(墙)钢—围檩接?头部位应采取技术加!强措施?确保接头满足强【度要求钢支撑—施加预?应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六)?深,基坑工?程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时管井必须同—时配:。备真空?泵和潜?水泵禁?止,采用:塑料管材的承压【水降压井管》。
, , 第四十《条 严禁违反基坑工!程的设?计工况堆载、搭建临!时,建,筑及运输《
?(一)?基坑围?护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明确堆】载限:值和基坑周》边,堆载范围《。严禁在基《坑周边和栈桥上超载!、超高堆物》;严禁?在基坑支撑上堆放】材,料,。和搭设?卸料平?台或:运行施工机械;【严禁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违规—搭,建办公、宿舍等【。临,时建筑物;严禁车辆!在基:坑,周边及栈桥上超载】行使或停放;严【禁利用基坑围护【桩或基?坑支撑以及栈桥的立!柱及其桩体作—为塔吊的基》础,和加固桩
(】二)基坑开挖的土方!应及时外运不应【在场地内和基—坑,。及其周边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内违规堆》放施工现场需要【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临时堆土的】应由施工总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如景》观设:计的假山等》)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重新计算、》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桩基础承】台埋置深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米)的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
】 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桩(简称】PT:。C桩)、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方桩中的薄壁—方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PHC管桩)—。A型:。桩
第八章》。 监督和信用—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加】强基:坑,工程开挖条件验【收和施工关键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基坑工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上报基【。坑工程?相关:统计信息
—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基坑》工,程论:证专家的管》。理论证专《家参加论证的基坑工!程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期间暂停其!参加基坑工程—论证资格调查结论】如果认?定,该,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实行诚信管理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论证、审—图、材料供》应、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具: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个人】)黄牌警示单(【附件1?),、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企业)?黄牌警示单(附件】2)按照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本市信》用管理平台对—责任单位、》人员列入本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关注企》业、个?人,名单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 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房屋、管线等破】。坏引发群体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但暂停施工》可能导致发生新的质!量、安全事故、次生!灾害的作业除外下】同)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其,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时涉及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办理:的事项暂《缓其使用承诺方【式办理?
,。 (二)对—负有责任《。。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三)对负有】总包管理责任、【非具体施工基—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各整改事—项未按要《求限时?改正的自要求—改正的最后期限之】日起至整改》期结束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业务
(四!)对该工程具体施工!的(专业承包—)施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所承包的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五)对该工—程材料、构件供应单!位未:正确履职《供,应不合格材》料、构?件;或者弄虚作假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其相应材料—备案资格
(六!)对监?理单位发现其在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验:收、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七)!检测、监测单位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相应!检测、监测业务【对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禁止其从事】、,参与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活动
【(八)对负》有责任的论证、施工!图审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论!证、施工图审查业】务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负有责任!的关键岗《。位人员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执:业1年
(十)!对,因未正确履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论证专】家,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参加!论证工作1年;对】弄虚作假、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禁止:其参加论证》工作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前尚未签—署开挖令的基—坑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