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 极【限状态设计
【。
:
4.3【.1 《。对本章第4.2.】1条规定的四种【工程结构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
— , 1 》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
2— 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3《 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4 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4.3.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1 基本—组,合,用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
《
? : :2 偶然组合用】于偶:然设计状况》;
—
, 3》 地震组》合用于地震设—计状况?
4.】3.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1, 标准《组合宜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 2 《 频遇?组合宜?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3? 准永久》组合宜用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3.4 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工程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进行
—
4.【3,.5 ? 结:构的极限状态可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g(】X,。1X:2…Xn)=0 ! , 【。(4.3《.,5):
《
: ? 式中 g(·【)结构的《功能:函数;
》
! Xi—=(1,2》,3…n)基—本变量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等;在进行可靠度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
4.3.6 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g(X1X!2…Xn)≥0【 : 》 (4》.3.6-1—。)
】 ,。 当采用结构的】作用效应和结构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R-S≥0 ! 【 (4.《3.6-2)
】
— :式中R结构的抗【力;
【
《 《 ,S结:构的作用效应—
》
4.3.7 结!构构件的设计应【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本?章第:4,.3.6条的—。要求
《
,
:
4.3.8 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有条件时!也可根据附》录E的规《。定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