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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极【限状态设计 【。 : 4.3【.1  《。对本章第4.2.】1条规定的四种【工程结构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  — ,  1  》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     2—  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3《  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4  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4.3.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1  基本—组,合,用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 《 ?  :  :2  偶然组合用】于偶:然设计状况》; — ,    3》  地震组》合用于地震设—计状况? 4.】3.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1,  标准《组合宜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  2 《 频遇?组合宜?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3?  准永久》组合宜用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3.4  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工程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进行 — 4.【3,.5 ? 结:构的极限状态可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g(】X,。1X:2…Xn)=0  ! ,       【。(4.3《.,5): 《 :   ? 式中 g(·【)结构的《功能:函数; 》      !    Xi—=(1,2》,3…n)基—本变量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等;在进行可靠度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 4.3.6  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g(X1X!2…Xn)≥0【  :     》   (4》.3.6-1—。)  】 ,。  当采用结构的】作用效应和结构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R-S≥0  !       【 (4.《3.6-2) 】   —  :式中R结构的抗【力; 【    《    《 ,S结:构的作用效应— 》 4.3.7  结!构构件的设计应【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本?章第:4,.3.6条的—。要求 《 , : 4.3.8  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有条件时!也可根据附》录E的规《。定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