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68-2018 建标库

附录A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  一般规定

A.1.1  村镇中的一些既有房屋和城市中的棚户房屋没有正规的设计或没有按行业规则建造与施工,不具备进行可靠性评定的基础,不宜按本附录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定。

A.1.2  本条提出既有结构检测评定的规定。第1款中的“规定的年限”不仅仅限于设计使用年限,有些行业规定既有结构使用5年~10年就要进行检测鉴定,重新备案。出现第4款和第5款的情况,当争议的焦点是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问题时,可先进行工程质量的评定,再进行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3  把结构的承载能力、适用性、耐久性和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等分开评定可避免概念的混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问题,同时便于业主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对既有结构进行可靠性评定时,业主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提出进行某项性能的评定,也可进行全部性能的评定。

A.1.4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以现行结构标准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也是本附录提出的“保障结构性能”的基本要求。但评定不是照搬设计标准的全部公式,要考虑既有结构的特点,对结构构件的实际状况(不是原设计预期状况)进行评定,这是实现尽量减少加固等工程量的具体措施。

A.1.5  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结构的性能符合相应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尽量减少业主对既有结构加固等的工程量。上述相应的要求是指现行结构标准对结构性能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