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3.1 房屋建筑结构取设计基准期为50年,即房屋建筑结构的可变作用取值是按50年确定的。
3.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中需要标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而无需标明结构的设计基准期、耐久年限、寿命等。
3.3.3 延续原标准对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仅作个别文字调整。下表是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EN 1990:2002给出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类别的示例。
此外,对于特殊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另行规定。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3.1 房屋建筑结构取设计基准期为50年,即房屋建筑结构的可变作用取值是按50年确定的。
3.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中需要标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而无需标明结构的设计基准期、耐久年限、寿命等。
3.3.3 延续原标准对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仅作个别文字调整。下表是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EN 1990:2002给出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类别的示例。
此外,对于特殊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