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68-2018 建标库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3.1  房屋建筑结构取设计基准期为50年,即房屋建筑结构的可变作用取值是按50年确定的。

3.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中需要标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而无需标明结构的设计基准期、耐久年限、寿命等。

3.3.3  延续原标准对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仅作个别文字调整。下表是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EN1990:2002给出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类别的示例。

    此外,对于特殊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