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68-2018 建标库

附录D  质量管理

D.1  质量控制要求

D.1.1  材料和构件的质量可采用一个或多个质量特征表达。在各类材料的结构设计与施工标准中,应对材料和构件的力学性能、几何参数等质量特征提出明确的要求。

D.1.2  材料和构件的合格质量水平,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结构构件可靠指标确定。

D.1.3  材料宜根据统计资料,按不同质量水平划分等级。等级划分不宜过密。对不同等级的材料,设计时应采用不同的材料性能的标准值。

D.1.4  对建筑结构应实施为保证结构可靠性所必需的质量控制。建筑结构的各项质量控制要求应由有关标准作出规定。建筑结构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与设计的质量控制;

    2  材料和制品的质量控制;

    3  施工的质量控制;

    4  使用和维护的质量控制。

D.1.5  勘察与设计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资料应符合工程要求,数据准确,结论可靠;

    2  设计方案,基本假定和计算模型合理,数据运用正确;

    3  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符合有关规定。

D.1.6  为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在各工序内应实行质量自检,各工序间应实行交接质量检查。对工序操作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应采用统计方法进行抽查;在结构的关键部位应进行系统检查。

D.1.7  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控制应包括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应根据规定的控制标准,对材料和构件的性能进行经常性检验,及时纠正偏差,保持生产过程中质量的稳定性;

    2  合格控制:在交付使用前,应根据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对材料和构件进行合格性验收,保证其质量符合规定。

D.1.8  合格控制可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进行。各类材料和构件应根据其特点制定具体的质量验收标准,其中应明确规定验收批量、抽样方法和数量、验收函数和验收界限等。质量验收标准宜在统计理论的基础上制定。

D.1.9  对生产连续性较差或各批间质量特征的统计参数差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在制定质量验收标准时,必须控制用户方风险率。计算用户方风险率时采用的极限质量水平,可按各类材料结构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工程经验确定;仅对连续生产的材料和构件,当产品质量稳定时,可按控制生产方风险率的条件制定质量验收标准。

D.1.10  当一批材料或构件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时,应根据有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对该批产品进行复查或重新确定其质量等级,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