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 耐久性极限状态
C.4.1 各类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依据环境侵蚀和材料的特点确定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和限值。
C.4.2 对木结构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出现霉菌造成的腐朽;
2 出现虫蛀现象;
3 发现受到白蚁的侵害等;
4 胶合木结构防潮层丧失防护作用或出现脱胶现象;
5 木结构的金属连接件出现锈蚀;
6 构件出现翘曲、变形和节点区的干缩裂缝。
C.4.3 对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外包钢管和组合钢结构的型钢构件等,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出现锈蚀迹象;
2 防腐涂层丧失作用;
3 构件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4 特殊防腐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C.4.4 对铝合金、铜及铜合金等构件及连接,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出现表观的损伤;
2 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3 专用防护措施失去作用。
C.4.5 对混凝土结构的配筋和金属连接件,宜以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
1 预应力钢筋和直径较细的受力主筋具备锈蚀条件;
2 构件的金属连接件出现锈蚀;
3 混凝土构件表面出现锈蚀裂缝;
4 阴极或阳极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C.4.6 对砌筑和混凝土等无机非金属材料的结构构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
1 构件表面出现冻融损伤;
2 构件表面出现介质侵蚀造成的损伤;
3 构件表面出现风沙和人为作用造成的磨损;
4 表面出现高速气流造成的空蚀损伤;
5 因撞击等造成的表面损伤;
6 出现生物性作用损伤。
C.4.7 对聚合物材料及其结构构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因光老化,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2 因高温、高湿等,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3 因介质的作用等,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C.4.8 对具有透光性要求的玻璃构配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结构构件出现裂纹;
2 透光性受到磨蚀的影响;
3 透光性受到鸟类粪便影响等。
C.4.9 结构构件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及其损伤机理,应作为采取各种耐久性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