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C.1 一般规定
C.1.1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环境的侵蚀性确定。
C.1.2 结构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应使结构构件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或限值的年限不小于其设计使用年限。
C.1.3 结构构件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应包括保证构件质量的预防性处理措施、减小侵蚀作用的局部环境改善措施、延缓构件出现损伤的表面防护措施和延缓材料性能劣化速度的保护措施。
附录C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C.1 一般规定
C.1.1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环境的侵蚀性确定。
C.1.2 结构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应使结构构件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或限值的年限不小于其设计使用年限。
C.1.3 结构构件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应包括保证构件质量的预防性处理措施、减小侵蚀作用的局部环境改善措施、延缓构件出现损伤的表面防护措施和延缓材料性能劣化速度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