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消防应急照明
11.3.1 消防应急照明包括:供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而设置的照明,也称“备用照明”,其使用时间一般较长,照度值要求较高,以及供人员疏散而设置在疏散路线上的照明,也称“疏散照明”,其相对需要时间较短,照度值要求低。
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方或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对于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入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应急照明,如生产设施、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11.3.2 当消防应急照明由具备消防认证的EPS来供电时,普通的照明灯具也可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