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11.3  消防应急照明

11.3.1  消防应急照明包括:供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而设置的照明,也称“备用照明”,其使用时间一般较长,照度值要求较高,以及供人员疏散而设置在疏散路线上的照明,也称“疏散照明”,其相对需要时间较短,照度值要求低。

    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方或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对于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入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应急照明,如生产设施、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11.3.2  当消防应急照明由具备消防认证的EPS来供电时,普通的照明灯具也可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