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10.4  事故通风

10.4.1  本条阐明了设计事故通风的条件。

10.4.2  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主要是为了保证事故通风系统能及时启动,这是一种保证安全的较为可靠的措施。

10.4.3  灭火后,防护区应及时进行通风换气。换气次数可根据防护区性质确定,本条也规定了其每小时最少的换气次数。

10.4.4  为保证无窗房间事故排风效果,应设补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