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  供暖系统

1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乙类厂房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火灾危险性很大,若遇明火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规定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电热散热器和燃气红外线供暖。

10.1.2  为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与供暖设备接触引起燃烧、爆炸,故对散热器供暖系统的热媒供应温度和散热器表面最高温度予以限制。

    散热器表面最高温度与放散物质的引燃温度见表11。

10.1.3  从防火防爆的角度提出,其出发点是避免不保温的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危险物质。

10.1.4  对于放散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甲、乙类厂房或放散可燃粉尘的厂房,厂房下部地带的浓度较大,通过缝隙进入地沟后形成积聚,受到地沟内供暖管道热表面的影响,容易诱发燃烧或爆炸,所以上述厂房的供暖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当必须采用地沟敷设时,应密封沟盖,并在沟内填满细砂。

10.1.5  为防止某些可燃物质同热表面接触引起燃烧及爆炸事故,因此规定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得沿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外壁敷设。有些物质自燃点较低,如二硼烷、磷化氢、二硫化碳和硝酸乙酯等,为了安全,规定同这些物质接触的供热管道和热媒温度不应高于相应物质自燃点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