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8.2  厂房(仓库)高度、层数、面积

8.2.1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了精细化工厂房的高度、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关于甲类厂房,因其易燃易爆,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抢救物资困难,不允许高层建筑;对有的企业因工艺生产的特性需求,确需采用高层建筑时,应通过专题论证,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

8.2.4  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主要为水、暖、电等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备用房,其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平时只有巡检人员,故将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10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

8.2.5  本条第1款中封闭区域的面积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半敞开式厂房的封闭部分参照此条执行。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钢格栅板楼层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的规定,见本标准第5.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