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6.2  可燃液体储罐

6.2.2  内浮顶罐罐内基本没有气体空间,一旦起火,也只在浮顶与罐壁间的密封处燃烧,火势小,易于扑救,且可大大降低可燃蒸气的损耗和对大气的污染。

    对于单罐容积小于100m3或易氧化、易聚合等有特殊要求的甲B、乙A类液体物料储存,可选用固定顶罐加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甚至另加水封),如二硫化碳是甲B类可燃液体,自燃点、沸点及闪点均较低,具有极强的挥发性、易燃性和爆炸性,比水重且不溶于水,采用固定顶罐水封加氮封储存比采用单纯的内浮顶罐储存更安全可靠。

    设置减少对储罐日晒升温的措施,是为防止油气挥发和改善储罐的安全状况。常见的措施有固定式冷却水喷淋(雾)系统、气体冷凝回流、涂隔热涂料等。当储罐设有保温层或保冷层时,因日晒对储罐影响小,不必再采取防日晒措施。

6.2.5  精细化工企业设置甲B、乙类液体储罐区的总容积一般不超过1000m3,个别企业不超过3000m3。考虑企业发展余地以及丙类液体储存,本标准规定工厂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5000m3(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25000m3)。工厂储罐区可能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组成。根据工厂储罐区总容积,对工厂储罐组的总容积及单罐容积做出本条规定,目的是易于对火灾事故控制和扑救,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减小损失。

6.2.6  本条根据本标准第6.2.5条规定的储罐容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

6.2.7  本条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储罐容积实际,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

6.2.8  本条根据本标准第5.5.1条车间储罐(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6.2.12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调。

6.2.14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

6.2.15  本标准第5.5.1条和第6.2.8条对可燃液体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已加限制,因此,可燃液体专用泵区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