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加工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与基础化工有相同的属性。为了安全生产,满足各类建筑设施防火设计的不同要求,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影响,有利于防火安全管理,做出本条规定。
4.2.3 本条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因素考虑:
(1)为避免在生产、仓储和装卸过程中,可能泄漏或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随风向下风向扩散、遇到明火或火花引燃逆向回火;
(2)布置在山丘地区窝风地段、可能使得泄漏或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不易扩散,从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4.2.4 为避免空分站吸入含有可燃气体、蒸汽、粉尘,可能引起设备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4.2.5 如果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组)等储存设施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储存设施发生火灾事故时,容易造成燃烧的物料流淌到布置在阶梯下的建(构)筑物四周,形成二次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在山丘地区建厂,当受条件限制或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储罐(组)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时,应采用围堤或围堰等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阶梯下生产设施区或人员集中场所引起火灾事故。
4.2.8 本条对厂区绿化做出了规定。
第2款,在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内绿化,易造成泄漏的气体积聚,不利于泄漏气体的扩散,遇明火易发生火灾事故;
第3款,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汽的生产设施、储罐(组)、装卸等四周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易造成可燃气体、蒸汽的积聚,而且不利消防。
4.2.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精细化工工厂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做出了规定。
(1)制定原则和依据。
精细化工是基础化工的延伸,具有与石油和化学基础化工火灾危险的相同属性,通过对某化工区已建精细化工企业调查分析,属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企业占80%,精细化工产品绝大多数是以石油和化学基础化工原料——烯、烃、烷、醇、醚、醛、酮、酸、酯类及氨、氯、氟、硅、磷、硫化合物等深加工得到的;根据生产、储存工艺特性要求及火灾危险性,工厂生产、储存设施常采用厂房(封闭式、半敞开式、敞开式)或露天等不同布置形式。
表4.2.9防火间距主要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以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中火灾爆炸危险影响范围的有关规定协调,并参考了美国《溶剂萃取工厂消防标准》NFPA 36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2)对表4.2.9的有关说明。(表4.2.9见书后插页1)
1)生产设施:
鉴于精细化工企业生产为深加工,产品精细,质量要求高,一般在封闭式厂房内生产。有些企业则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及其火灾危险性,为有利可燃气体、蒸汽的散发,防止可燃气体、蒸汽积聚而引发火灾事故,在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内或露天布置生产设备,完成中间产品或产品的生产。
本规定根据生产设施的不同建筑形式以及不同火灾危险性,对生产设施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做出了规定,其中:
封闭式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协调制定;
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中火灾爆炸危险影响范围及其生产火灾危险性制定;
封闭式厂房与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的防火间距,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之间的防火间距相同。
2)办公、控制、化验楼:
这些独立建造的全厂性重要设施为人员集中场所,应重点保护。控制楼,仅指全厂性重要设施中的中心控制室等,不包含现场机柜室,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协调制定。
3)20kV以上变配电所、消防泵房:
该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协调制定。
4)空压制氮站、冷冻站、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
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协调制定。
5)明火地点: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6)可燃液体储罐: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7)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
按工厂液化烃储罐区总容积不超过3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3),并分三挡(第一挡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第二挡总容积50m3~20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第三档总容积200m3~30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100m3),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8)可燃气体储罐: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9)汽车装卸鹤管:
指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10)含可燃液体(含油)的污水处理设施,罐区甲、乙类泵(房):
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11)循环冷却水站按本标准第5.6.4条的规定执行,企业消防站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12)厂内建筑设施至围墙防火间距,考虑为减少相邻工厂之间的影响,爆炸危险区域不得越出围墙或用地红线,即火灾爆炸影响范围控制在厂区围墙或用地红线内。
对于已建工厂或改扩建工程,厂内已建建筑设施与厂区围墙的间距不能满足本标准要求时,可结合历史原因及周边现状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如透空围墙改为实体围墙或加高实体围墙等。